首页>政民互动>意见征集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 《西夏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征求 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4

【打印正文】

字号: [小][大]

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吸引各界力量到西夏区投资旅游产业,使旅游产业尽快成为西夏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特制订《西夏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1月5日(星期五)16:00前,反馈到西夏区政府办公室727室。

  附件:《西夏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联系人:张腾  2078268)

银川市西夏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吸引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到西夏区开发投资旅游产业,使旅游产业尽快成为西夏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西夏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7—2020年)》等相关文件,现制定促进西夏区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按照西夏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化旅游品牌策划及景区详细规划,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承包、租赁、托管等多种形式,坚持政府部门、集体、个人共同开发的政策,鼓励中外投资者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或各类景点。

  第二条  欢迎各种有实力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各界人士等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兴办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

  第三条  西夏区内外投资经营旅游产业的组织和个人,除可享受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办法的各种优惠条件。

  二、旅游景区建设

  第四条  鼓励支持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按照西夏区全域旅游总体规划并被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点),由西夏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荣获自治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点),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旅行社发展

  第五条  做优做强旅行社,在本区注册登记或在我区经营的旅行社进入自治区50强的,奖励10万元;进入自治区10强或全国100强的,奖励20万元,荣获自治区“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市“优秀旅行社”(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注重导游培养,在西夏区从业2年以上,现仍在西夏区从业,并荣获自治区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按每人次奖励所属旅行社1万元,个人1万元;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按每人次奖励所属旅行社5000元,个人5000元。在西夏区从业2年以上,现仍在西夏区从业,并取得高级导游证(或外语导游证)的,按每人次奖励所属旅行社1万元,个人1万元。以上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乡村旅游农家乐创建

  第七条  支持和引导“农家乐”旅游景区(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开发地方特色手工艺品和特色食品、茶饮品等旅游商品,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年缴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五、旅游市场开发

  第九条  旅游包机奖励  银川河东国际机场到西夏区旅游,游览3个3A级以上景区且在西夏区住宿一晚,根据区域市场和游客人数对组织来西夏区旅游的旅行社给予2万-3万元基础奖励。来西夏游客人数,达到100-130人的,奖励旅行社4万元;达到131-150人的,奖励旅行社5万元;达到151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6万元。

  第十条  旅游专列奖励  旅游团队坐火车到银川市火车站来西夏区旅游,游览3个3A级以上景区且在西夏区住宿一晚,根据区域市场和游客人数对组织来西夏旅游的旅行社给予3万--5万元基础奖励。来西夏游客人数,达到400-500人的,奖励旅行社3万元;达到501-600人的,奖励旅行社4万元;达到601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5万元。

  第十一条  自驾车队奖励  自驾车俱乐部组织的自驾车团队至少游览3个景区以上且在西夏区住宿一晚,自驾车30辆以上且人数在100人以上每人奖励100元。

  第十二条  全年一日游奖励  组织来西夏区一日游,在3个3A级以上景区参观(须含景区门票消费),全年输送游客5万至10万人次(含10万人)按每人次1元给予奖励,10万至20万人次(含20万人)按每人次2元给予奖励,20万人次以上按每人次3元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全年过夜游奖励  组织来西夏区过夜游当日行程在3个以上(含3个)收费景区门票消费并入住旅游部门推荐的旅游接待宾馆,年度累计输送游客5000至1万人次(含1万人)按每人次5元给予奖励,1万至2万人次以上按每人次10元给予奖励,2万人次以上按每人次15元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旅游直通车专线奖  旅游企业开通旅游专线直通车(每条专线至少3辆),且车身统一喷印西夏区旅游主题宣传内容,每天按时按点发车,无重大旅游交通安全事故,年内运输游客5万人次以上,给予每条专线3万-5万元运营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  最佳送团社奖  按年度累计(国内外游客)人次排名,对前3名予以奖励,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最佳送团计调奖、最佳导游奖  按年度累计送团(国内外游客)人次排名,对送团计调前10名和导游前10名分别予以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2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1万元;三等奖6名,各奖励5000元。

  六、旅游企业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各旅游企业创建品牌节庆活动(如贺兰山音乐节、贺兰山文化艺术节),对连续举办两年,累计参与人次达到20万人次以上的旅游、文化节庆活动,每年予以20万-30万元奖励。

  七、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以上优惠政策奖励条件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在合法从业的前提下均可申报。当一个单位(企业)或个人获同一类多项荣誉称号时,只能申报最高一级奖项。

  (二)申请本年度奖励受理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31日,由申请单位(企业)或个人到西夏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办理申报手续。

  (三)递交申报材料:

  1、单位(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

  3、申请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的认证:

  1、开拓旅游市场奖励认证以旅游企业通过西夏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酒店和景点门票预订手续所确定的人数为准。

  2、A级景区创建奖励的认证以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等级评定为唯一标准。

  3、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优秀旅游饭店、优秀旅行社、优秀导游的认证,以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定为唯一标准。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西夏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审核,由西夏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报区政府审批。特殊情况,需即时申请奖励的,由申请单位自行申报,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审定,报请西夏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的,取消该单位申请奖励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奖励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奖励从西夏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由西夏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支付,西夏区财政局定期对奖励资金进行核拨,西夏区审计局负责审查。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个人投资经营我区旅游景点、景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在西夏区注册成立旅游企业,成立管理机构和组建专业经营团队;要按审定后的规划建设景点景区,明确逐年投入的资金额;经营管理景区,要明确引进游客量的规划。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办法中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申请奖励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和以后3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宁夏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不执行西夏区政府政策规定,或拒不不参与西夏区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的。

  (六)伙同旅行社伪造申报材料的酒店、景区,经查证属实后取消或降低其星(A)级资格,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由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扫一扫 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