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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西夏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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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银川市西夏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5日。

联 系 人:杨旭冉

联系电话:0951-8772760

传  真:0951-3066806

邮  箱:nlm_2002@163.com

附件:《银川市西夏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西夏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西夏区实际,现将2017年划定的《西夏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进行修改,制定《西夏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0.《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12.《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13.《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

14.《银川市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1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环办土壤〔2019〕55号)

16.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宁环办发〔2019〕43号)

1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术语与定义

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它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宁夏规模标准:生猪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含10000只)、肉鸡存栏10000只以上(含10000只)、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存栏100头以上(含100头)、肉羊年存栏500只以上(含500只)。其它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参照《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猪当量进行换算。

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结合西夏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作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和调整禁养区范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四、划定范围

(一)饮水水源保护区

银川市北郊水源地保护区,包含布井区、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位于规划的哈尔滨路以北,北绕城高速路以南,西绕城高速路以东,东至包兰铁路线以西1200米,总面积29.08平方公里。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北郊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5〕191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11年5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0月28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银川市北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决定)。

(二)自然保护区

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西夏区范围内),总面积218.78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153.7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65.08平方公里。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告》(宁政发[2011]76号)。

(三)风景名胜区

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四至范围:南起贺兰山榆树沟,北至泉齐沟,东至西干渠,西抵贺兰山下,东西宽4.5公里,南北长10余公里,总面积50余平方公里。因其陵区分布在110国道以西,因此将110国道以西名胜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西夏陵区保护范围的通知》(宁政发〔1991〕94号)、《银川市西夏陵保护条例》(2001年11月29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西夏区城市中心城区

四至范围:南绕城高速路以北,北绕城高速路以南,西绕城高速路以东,包兰铁路线以西。总面积114.62平方公里(不含北郊水源地保护区)。

依据:《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52号)(银川市中心城区包括环城高速以内的区域)。

2.兴泾镇城镇建成区及人口集中区

包括兴泾镇集镇区、公铁物流园、炼油厂,四至范围:东至包兰铁路,西至炼油厂铁路和东一支渠,南至泾西公路和观平公路,北至绕城高速南线。总面积13.2平方公里。

依据:建成区现状图

3.镇北堡镇城镇建成区

依据镇北堡镇建成区现状图测算,总面积5.43平方公里,包含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范围内。

依据:建成区现状图

(五)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结合西夏区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和酒庄分布实际,划定四至范围:东至110国道,西至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南至永宁县交界,北至贺兰县交界。总面积242.35平方公里,包含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和镇北堡镇城镇建成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2012年12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综合以上区域,调整后的西夏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618.03平方公里,可分为3块,比2017年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减少26.16平方公里。

第1块面积461.13平方公里(包括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镇北堡镇城镇建成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四至范围:东至G110国道,西至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西边界,南至永宁县交界,北至贺兰县交界。

第2块面积 143.7平方公里(包括银川市城市中心城区114.62平方公里,银川市北郊水源地29.0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包兰铁路;西至绕城高速西线,南至绕城高速南线,北至绕城高速北线。

第3块面积13.2平方公里(包括兴泾镇集镇区、公铁物流园、炼油厂),四至范围:东至包兰铁路,西至炼油厂铁路和东一支渠,南至泾西公路和观平公路,北至绕城高速南线。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内建设的养殖场(小区)和在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小区)区域内建设的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小区)为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列入关闭和搬迁的范围。

(二)各镇街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和清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禁养区调整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在可养区内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小区),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水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是保护和改善西夏区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强化技术指导。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改进生产设施和工艺,推广干清粪工艺,引进资源化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实现粪污资源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其他要求和说明

1.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本方案中所引用的需特殊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建成区等)有调整的,相应禁养区作出相应调整。

3.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调整。

4.本方案由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5.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夏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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