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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细则》《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联络员工作联系制度》《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决策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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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各单位:

《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细则》《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联络员工作联系制度》《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决策咨询工作制度》已经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细则

(2019年9月20日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发挥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职能作用,推动全面依法治区工作,根据《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协调小组应当加强对本领域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建议,报西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协调小组根据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梳理本领域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督促责任单位按时完成,并定期向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三条  涉及本领域的重大举措、拟开展的重要试点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困难,由协调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向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四条  责任单位在推进工作任务中遇有重大问题、重大分歧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收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提出解决方案,防止久拖不决。
     第五条  协调小组在总结本领域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向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由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向西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报送本领域工作调研与督办情况,以及有关法治硏究信息和舆情信息等。 

第七条  协调小组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不少于两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本领域工作重大问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协调小组之间应当加强联络沟通、协作配合,各协调小组拟议事项涉及其他协调小组职责的,应当邀请所涉协调小组参加会议或征求所涉协调小组意见,共同研究决定。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有关成员、联络员列席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会议,并及时向本小组组长报告会议情况。

第十条  协调小组联络员承担本小组具体联络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本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请示报告。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指派一名联络员,与该协调小组联络员建立工作联系机制,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本单位法治工作任务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联络员工作联系制度

(2019年9月20日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委员会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西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之间的协调联系,更好推动委员会工作任务落地落实,根据《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应当确定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以下统称协调小组联络员),专门负责推进本小组工作任务落实的日常工作,及时向本小组请示报告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抄送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

委员会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承担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以下统称成员单位联络员),专门负责推进本单位工作任务落实的日常工作。                                                                  

联络员之间应当密切联系,做到沟通顺畅。协调小组联络员应当推动成员单位联络员履职尽责。

第三条  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本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推动本小组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调小组联络员、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推动委员会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联络员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和具体工作要求,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所在协调小组、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的工作要求、联络员会议情况等事项。

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推动本单位及时向所在协调小组、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请示、报告本单位在落实工作任务中拟采取的重大举措、拟开展的重要试点以及涉及的法治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条  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根据工作任务清单要求制定本单位任务推进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对于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按计划推进并推动本单位按月向所在协调小组和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报告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积极争取本单位领导支持,及时解决本单位工作任务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本单位加强对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支持配合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所在协调小组的督办工作。

第六条  对工作中遇到的紧急情况,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及时与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公室和所在协调小组联络员沟通,第一时间处置。

需要多个责任单位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的联络员之间应当加强联络沟通、协作配合,遇有重大问题、重大分歧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协调小组联络员、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报告。

第七条  联络员应当推动本小组、本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报送推进工作任务落实的创新举措、先进经验以及有关法治研究信息、法治舆情信息和高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等信息。

第八条  联络员应当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做好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履职尽责能力,高质高效做好工作。

因职务分工变化等需要调整联络员的,联络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告知所在协调小组联络员、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    

第九条  联络员所在协调小组、单位应当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联络员履行职责。

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应当做好联络员的服务、联系、协调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决策咨询工作制度

(2019年9月20日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和规范决策咨询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参谋智囊作用,更好服务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各项工作部署,根据《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家决策咨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全面依法治区重大安排部署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根据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重点任务,可以就下列事项咨询专家意见:

(1)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

(2)贯彻落实西夏区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的各项工作要求;

(3)全面依法治区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4)全面依法治区的重要规划、计划、报告等;

(5)重要法规规章草案;

(6)其他需要开展决策咨询的事项。

参与决策咨询的专家应当根据个人专长和研究领域,就全面依法治区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意见建议提交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由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视情况转交有关部门或者报送有关领导。

第四条  对于决策咨询事项,专家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评估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第五条  参与决策咨询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品质可靠,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纪守法,作风优良;

(2)长期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注重对法治建设工作的总结和研究;

(4)积极、认真参与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第六条  为了保障决策咨询工作的开展,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排专家参加相关会议和调研、督察等活动。

第七条  参与决策咨询的专家,可以优先承担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重大决策咨询委托研究课题。

第八条  参与决策咨询的专家独立或者组织团队开展决策咨询,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署名负责。

第九条  参与决策咨询的专家对工作中知悉的涉密信息、资料、文件等,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参与决策咨询的专家对外出席或者参与学术活动社会活动等,不得使用西夏区委依法治区办专家、顾问的名义。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决策咨询的联络、协调工作由西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西夏区司法局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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