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722J/2022-00164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2-08-0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采购招标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财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当事人:银川市西夏区教育局
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楼
法定代表人:李晶
一、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根据银川市西夏区“专治办”《关于分办案督办问题的函》,我局组织人员对西夏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阶段发现涉及的问题进行办理。
针对西夏区回民小学2021年“互联网+教育”标杆校培育项目(问题编号:XZZB-YBZC016);银川市西夏区教育局西夏区2021年新建幼儿园饮水机、厨具等设备采购项目NZC/A210170(问题编号:XZZB-YBZC020);银川市西夏区教育局西夏区第五小学、第十七小学等学校计算机采购项目NZC/A210167(问题编号:XZZB-YBZC022);银川市西夏区教育局“互联网+教育”奖补项目(问题编号:XZZB-YBZC024)。经查,以上项目均存在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规定。银川市西夏区“专治办”反馈问题情况属实。
二、法律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等)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对节能、环境标准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
三、处理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西夏区财政局(行政楼614室)及西夏区“专治办”(行政楼230室)。
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 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