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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3010093722J/2022-00167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0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采购招标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05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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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行政楼

法定代表人:陈钢

一、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根据银川市西夏区“专治办”《关于分办案督办问题的函》,我局组织人员对西夏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阶段发现涉及的问题进行办理。

针对宁夏枸杞文化展览展示中心布展工程(问题编号:XZZB-YBZC028);经查,本项目存在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银川市西夏区“专治办”反馈问题情况属实。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三、处理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西夏区财政局(行政楼614室)及西夏区“专治办”(行政楼230室)。

      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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