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3010093749A/2025-0011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5-13
责任部门: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5-13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银川市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内容。政府投资资金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 政府投资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要符合推进本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也可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区直有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发改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综合管理职责。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储备。

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绩效评估、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生成和决策

第六条  各镇街、部门、直属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依据自治区、银川市重大战略和规划计划,西夏区年度计划及规划,负责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生成工作,确保项目生成科学规范、合理高效。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开展项目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等工作,并组织项目拟用地现状调查、征迁摸排,项目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生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论证。项目单位要自行或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文本,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自行论证;

(二)选址现状用地初审。项目单位要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建设条件;

(三)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单位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向生态环境分局征求意见;

(四)资金筹措意见。项目单位要与财政局进行沟通对接,就项目资金筹措来源形成初步一致意见,其中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五)公众参与。项目单位应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西夏区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项目有关信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按照“成熟一批、决策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对于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项目单位形成设计方案报请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同意,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筹措、项目审批等意见。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投资额超过5亿元(含)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决策程序履行完毕后,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由审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保及有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据决策意见开展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要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局审批。项目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办理用地、规划、设计文本、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西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要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其他任何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根据本细则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要依据相关规划或者西夏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市级自然资源局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市级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三条  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的,技术方案调整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影响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要报审批局同意。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审批局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主管单位要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审批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四章 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发改局依据决策意见,与财政局、审批局联合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总规模,统筹使用本级财政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类资金,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政府审议通过。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已经政府决策同意。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要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年度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制定调整方案报请政府研究,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经政府决策当年度可以实施的项目,发改局应对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动态管理、分批下达;对于需多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制定分年度投资计划、分步分期实施;对于当年度不能实施的项目,应列入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进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七条 财政局要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要完成本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如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由项目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项目审批服务部门按规范履行变更程序。

第二十条 由审批局和发改局牵头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协调推进项目申报、审批、建设等工作,督办项目建设进程,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高效推进。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局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审批局负责科学合理确定项目估算、概算审查评估工作。审计局要对项目的预算、概算、结算、决算全过程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单位要在6个月内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或审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报告;

(四)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环保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或验收报告;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并吸收有关专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建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检验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和审核、审计情况报告,对投资效益作出评价;

(四)审查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五)起草验收意见,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发改局、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要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并采取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项目代码、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三十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现场核查,组织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项目单位(法人)要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要依法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责任追究,依照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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