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3010093749A/2023-0021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2-04
责任部门:西夏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04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夏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指导意见》《西夏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经西夏区政府研究,现将《西夏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试点清产核资指导意见》和《西夏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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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西夏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关于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5号)要求,为稳妥有序推进西夏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结合西夏区改革工作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进行清产核资有利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

(二)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全面清理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范围、方法

(一)清产核资工作对象

清产核资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账外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及债权、债务等。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清产核资的范围从性质上可划分:(1)货币资产;(2)公益性资产;(3) 经营性资产;(4)债权性资产;(5)资源性资产。

1.村集体资金。包括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2.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如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小汽车、摩托车、机电设备、通讯广播工具、办公设施、拖拉机、收割机、犁、秸秆粉碎机、播种机、农田水利设施、村居地域范围内由村集体投资或村民共同出资修的水泥路、柏油路、沙石路、机井、桥梁,村居集体兴办或者合股、兼并的企业资产、集体所有的捐赠资产、无形资产等。

3.村集体资源。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地、工商企业占地、水面、宅基地等资源,也包括村内空闲地、废弃砖窑、沙场、坑塘、沟渠等。

4.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现金,是指存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银行存款,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5.其他资产。

(三)村级集体资产清理方法

1.先账内,后账外。对集体经济组织账内、账外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资源等进行彻底清理、核实,确认量化资产,要逐类逐项逐笔进行盘点、核实、登记、审核、造册,核查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后,在全村进行公示,建立台账。

2.固定资产先登记,后评估。对固定资产等实物性资产需进行实地盘查,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固定资产中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只登记数量、面积、坐落、结构、层次和已使用年限,待拆迁时评估在进行量化。

3.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依法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严格按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流程登记,建立台账。

4.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以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构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5.清产核资以原所有者持有管理使用为事实依据,在尊重历史并尊重现实的情况下合理界定产权关系,重要资产可不受年限限制;清理及产权界定中对产权形成过程复杂、界定难度大的应认真细致,特别是对个别资产存量较多,流动性大的,清理登记一定要细致踏实,遇到疑难事项一定要逐级请示报告,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严禁个人做主表态,避免造成工作的被动和损失。

6.村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确权,并张榜公示无疑义后报乡镇政府备案。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西夏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清产核资工作在两镇和贺兰山西路街道办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西夏区政府、农牧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其它相关部门联合组成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由西夏区副区长姜永兼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水务局,吕淑华兼任办公室主任,两镇一街分别成立清产核资办公室,组成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各村组成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级报账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等人员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清产核资工作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

(二)清查阶段

设立清产核资基准日,在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对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顾家桥村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需率先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1.账务清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要求,确保各项收支业务、资产、负债完整准确入账,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编制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各类会计报表及明细表。

2.“三资”清查。对各项资金、资产、资源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逐项清理所有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和账外资产、资源等事项的清理。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

在清查盘点过程中,应充分依靠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对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先帐内后账外、帐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盘点;对资源性资产,以村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盘点。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

对有物有帐的固定资产,按原值登记;对有物无帐的固定资产或价值不清的其他资产,由村集体讨论确定评估价值,也可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价值;对报废、有帐无物的不实资产,由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及财政局列为报废和盘亏资产;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予以登记,同时上报镇街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待权属明确后,再作调整。

3.核实。核实工作由村民理财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应予以配合。重点核实“三资”数额、权属、台帐与实物处置及管理等情况,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开公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并予以确认后,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应及时将资产核实的初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将影像资料保存。公示期间,村组安排有关人员受理群众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公示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清查结果有异议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直到成员认可,不认可的不予确认。

5.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经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6.汇总报批。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村报送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无误后,将报送汇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进行审查,并编写村清产核资报告,报两镇和贺兰山西路街道办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后上报西夏区人民政府。

(三)资产资源登记阶段

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在明确资产资源权属的基础上,两镇、街道办及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分类设立村资源管理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计量单位、使用状况、所处位置、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及收交情况等。资产资源管理台帐一式两份,镇街及村委会各保存一份。

四、完善制度及检查验收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待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由两镇和贺西街道组织人员对各村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验收上报,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五、档案整理

在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应根据工作进度,形成影像、文字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登记颁证完成后,及时分类建档。

西夏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及银川市农村改革工作、《西夏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中,既要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探索发展壮大股份合作经济的途径;要坚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要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坚持重点突出和风险可控。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争取突破,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一)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不能简单以三分之二多数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要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三)坚持规范操作的原则。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通过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把村民的事情交给村民处理。

(四)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村集体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稳步推进。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依据和方法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依据

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以村民的户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村队履行义务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原参加集体分配的村民为基础进行资格界定。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一轮、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身份界定具体时间节点由村集体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方法

1.成立工作小组。成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以及熟悉本集体组织居住人口变化情况的村级老干部、老年群众组成。

2.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宣传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基本条件和对特殊情形的规定,做到百分之百告知到户,推选出工作小组成员。

3.调查摸底。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界定人员为准,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摸底表》,摸清人员情况及意见,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印成册。做好户籍不在册对象的调查登记,对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服兵役等人员进行调查,切实掌握人口变动情况。工作组对各户的调查摸底表进行逐一审议,认定出应确定、应保留、不应确定和特殊情况的人员,认定结果告知各调查户。同时将认定结果张榜公开,征集广大群众的意见。工作组对调查户或其他村民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员进行复查评议,依据事实分别做出给予认定或不予认定或提交相关会议讨论表决的结论,对给予认定的成员名单张榜公示,要求成员再次核实。将成员核实结果报相关会议审议,对需要讨论的人员进行表决,确认后进行公示。 

4.拟定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条件,开展审议、评议、表决、公开,经本组织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讨论修订形成决议,制定成员认定标准条件。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

(一)成员身份界定

1.一、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经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成员资格认定时间的。但属于非成员身份情形的除外。

2.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在校大中专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毕业后户口迁回本村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因婚姻关系外市(县)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户口迁入本村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离婚后将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人员不计算劳动工龄。

8.其它未定事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的。

(二)非成员身份界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1.已死亡人员。

2.户口已迁出本村的。

3.户籍挂靠到本村的空挂户人员。

4.因婚姻关系外市(县)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户口未迁入的。

5.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7.其他非成员身份界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讨论决定的。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时注意事项

在确定量化对象时应注意:一是村民对入户核查时提供的情况或材料真实性负责,因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或资料提供不全导致集体成员身份认定错误的,由提供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二是参与股改的村民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股份制经济实体享有量化股份,严防“两头占”的行为发生。三是在法规政策范围内,对于人员分类定策,宜适度宽松、不宜过分严格;对于量化对象界定,宜纳入改制、不宜排除在外;对于特殊人群政策处理,宜配置股权、不宜经济补偿;对于股权配置因素取舍,宜简单明了、不宜复杂繁琐;四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本指导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结合实际情况由村集体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集体研究表决通过执行。

附件: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