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3010093749A/2023-0021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2-04
责任部门:西夏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04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银川市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银川市西夏区四届人民政府2020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西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西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内容。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也可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也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有关规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审批前,组织开展项目咨询论证工作。

(二)财政综合平衡原则。增强财政风险意识,加强项目投资及效益风险评估,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防范违规举债搞工程建设。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实施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及投入运行的全过程管理,严把质量管理关,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四)投资控制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五)责任追究原则。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西夏区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估、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

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

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农业农村和水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工程移交管养、工程结算与决算、竣工验收等资料归档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落实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组织招标投标;

(六)组织项目实施管理;

(七)组织竣工验收;

(八)竣工结算;

(九)编制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 项目生成和决策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开展项目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等工作,并组织项目拟用地现状调查、征迁摸排,编制项目方案、进行方案比选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按照“成熟一批、决策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对于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项目单位形成设计方案报请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同意,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筹措、项目审批等意见,由项目单位提请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

重大项目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报区委研究。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每年7—8月由发改局牵头启动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负责汇总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主管单位的申请,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由政府投资项目分管领导,召集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初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来源。

每年11—12月,由发改局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

第十条  发改局依据政府决策意见,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招投标等相关前期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议,政府分管项目领导召集项目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保、审批服务及有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据决策意见开展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推行线上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精简审批环节。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以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建设方案,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六条 经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审批部门做好估算、概算审查评估工作。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的预算、概算、决算全过程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建设规模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规模5%(含)的。

(四)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3号)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招投标代理以及工程、设备采购等依法依规实行招投标。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四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经批准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监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篡改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预算,不得擅自增减工程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及单价、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二条  严格项目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由项目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材料,报政府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审批服务部门按规范履行变更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严格项目变更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原则,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一)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召集发改、财政部门到工程变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现场填写《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并签字确认。《政府投资项目技术处理现场踏勘确认书》是会议纪要及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变更工程量计入最终工程(结)决算。

(二)属于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方出具原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等相关资料。

(三)因不可抗力或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等出现需要立即实行变更的,在变更发生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召集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及发改、财政等部门赴现场勘验变更并核实确认。对于未能及时到达现场的单位,视为同意变更要求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补签确认。隐蔽工程变更签证须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影像资料。

(四)经现场勘验并核实确认后的变更确认单,分类处理:

单次工程变更1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凭现场踏勘确认书,确定变更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

单次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凭现场踏勘确认书,报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

单次工程变更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凭现场踏勘确认书,经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后审定。

单次工程变更50万元以上,经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所有工程变更未经现场核实确认的,不得以任何借口、会议研究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变更工程。

建设工程变更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提交变更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意见以及预估的工程量和造价。

(三)按规定需报设计部门重审设计变更图纸的审图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按照银川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程序开展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及各专项验收完成后且档案资料齐全,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发改局组织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需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五条  严格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与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80%,其余工程尾款的拨付应以评审决算结果作为拨付依据。项目主管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一经发现由项目主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区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区市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通过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向发改局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监督。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四)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项目决策实施责任追究,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自治区、银川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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