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749A/2023-00258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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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深化平安西夏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06号)精神,结合西夏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及其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和“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常态管理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构建“党政领导、综治和卫生“双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努力做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助尽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救助对象
(一)具有本辖区户籍且在本辖区长期居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经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明确,并纳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在册管理的各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简称一类患者),主要包括:①精神分裂症;②分裂情感性障碍;③偏执性精神病;④双相(情感)障碍;⑤癫痫所致精神障碍;⑥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⑦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它精神疾病(含吸毒与自杀)。
(二)不具有本辖区户籍,居住半年以上在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发作在西夏区肇事肇祸,公安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居住地和监护人,需紧急住院的患者(简称二类患者)。
三、组织体系
各镇(街道)、社区(村)、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8号)、《西夏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银西政办发〔2017〕164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构和长效管理机制。
(一)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成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由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计生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政府分管精神卫生工作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卫生计生局,负责此项工作的政策指导、制度规范、综合协调、检查落实、督查考核等工作。
综治办:负责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将救治救助工作纳入平安综治考评,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镇(街道)和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部门的责任。
卫生计生局:负责牵头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收治医疗;对已签署参加社区网络管理知情同意书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社区随访、危险性评估、分级管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治疗和康复工作;做好相关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
民政局:负责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措施,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患者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依法做好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人(即“三无人员”)患者的救治工作。配合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工作。
残联:负责排查本系统掌握的精神残疾持证人员信息,并将人员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康复和救助工作;推进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保障精神残疾人维持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工疗与农疗社区康复站的建设。
公安分局:负责接处警中涉及有危险性或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对依法应当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其监护人有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情形的,协助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或由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治愈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配合镇(街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协助镇(街道)开展个案管理。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共享。
教育局:牵头开展辖区各校精神卫生健康促进工作,负责指导各类学校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加强学生和教师的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
财政局: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生活困难救助、应急处置和社区管理等必要支出的资金保障,确保患者医疗救治救助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定期监督检查以上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尤其保障辖区一站式救治救助服务工作落实。提高保障水平。
人社局:负责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参保政策,推进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将社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督促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费用的即时结报工作。具体体现在积极研究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补助等各种救治救治政策,简化患者报销流程,推动一站式救治救助服务。
宣传部:加强有关精神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积极营造消除偏见、维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规范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准确,减少负面影响。
经发局:将精神卫生纳入西夏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精神卫生体系建设,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础设施,促进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司法局:负责会同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落实保(所)外就医人员中肇事肇祸及家庭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对保(所)外就医中贫困或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碍患者,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纳入居住地的镇(街道)管理。负责为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工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康复期精神病患者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冬送温暖、夏送清凉、春送岗位服务。
共青团:负责招募精神卫生志愿者、组织各级各类团组织开展活动。
妇联:维护女性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精神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精神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工作,保障基本抗精神药物的质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及预防控制肇事肇祸行为等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村)的工作职责,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各业务口之间要做好联动配合,发挥整体合力,强力推动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矛盾问题和实行考核问责等。
村(居)委会干部、派出所(社区)民警、民政专干、残联专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医生、社会志愿者、患者家属(监护人)组成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五人管控”工作小组,建立协同工作及定期会商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排查、摸底,协助精神病专科医生对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复核诊断,对经复核诊断确诊的患者进行登记建档、开展社区随访管理、治疗康复、危险性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对确诊患者进行康复评估,并及时上报康复评估结果;落实“三无”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管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困难患者医疗救助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帮助康复患者重返社会生活等。
四、完善联动救治保障机制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在按照明确的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进行诊治,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基础上,西夏区财政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对通过医保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及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的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给予兜底补助,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因特殊原因,如未按时缴纳医保、不符合民政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和西夏区以外户籍等,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经综治、人社、民政、卫计部门共同审核,由财政兜底全部合规费用。
(一)免费住院救治。
1.一类住院患者住院治疗指征: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门诊规则治疗3个月以上,仍未有效控制病情发作的;②轻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明显行为紊乱,不适宜门诊治疗者;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达3级以上者;④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导致拒食、自伤、自杀等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患者。
入院须知:患者家属(监护人,无监护人的由患者所在地公安、民政、单位或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护送患者到定点医院(自治区宁安医院、民康医院、安康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躯体疾病状况确认需住院治疗,且符合住院治疗指征的,在遵循自愿住院或家属(监护人)同意的原则下办理正常入院手续。
2.二类住院患者
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需紧急住院治疗的“三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公安部门护送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
3.自行外出就诊患者
凡自行外出就诊的患者,一律不享受费用减免,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报销和补偿。
(二)救治标准。
1.住院。免费救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的住院费用按床日结算,定额标准为每人140元/天,定额以内的按实结算,超出定额部分不予承担。定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把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如使用医保目录外即自付比例100%的项目,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患者家属(监护人)同意,原则上不予补偿。确因病情需要的,由定点医院提前报备卫计局,再行商定。住院期间伙食费由患者自理。
2.居家服药。西夏区在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向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联申请享受精神病人免费服药政策,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凭指定医院诊断书享受免费服药,标准参照卫计部门和残联相关政策。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存躯体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核报,不列入本细则救治范围。
(三)费用结算。
1.一类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费用明细清单,须附患者医保卡复印件、门诊处方(报账联)及发票(门诊患者)或精神障碍患者转诊单(住院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报销发票、出院记录(住院患者)以及诊断书(复印件)、药物领取单据(居家服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单据等,交由西夏区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计局)审核盖章后,先由医保、民政进行救助,剩余合规费用由西夏区财政兜底。
2.二类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费用明细清单,在救治标准范围内,经民政或公安部门甄别确认身份后,先由医保、民政进行救助,剩余合规费用由西夏区财政兜底。
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辖区所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数,由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在西夏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项经费中支出。
五、落实分类救治与服务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开展定期筛查、随访和危险性评估,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公安部门要及时把肇事肇祸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的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辖区派出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帮助送至当地专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对经治疗具备出院条件、能够找到居住地和近亲属的患者,救助管理机构要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并协助其返回居住地,由村(社区)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其近亲属进行监护。财政部门要将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当地专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支付情况及时拨付卫计部门,由卫计部门与专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登记在册的居家患者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对失访的患者,要及时通知辖区民警、综治网格员及村(社区)两委;对病情不稳定的,要及时转诊并按程序收治住院治疗。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过治疗具备出院条件的,其近亲属要切实履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使患者感受到家庭温暖,能够及时回归家庭和社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依法追究相关监护人责任。
六、推动落实有奖监护政策
综治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奖代补”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奖补对象,将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和有潜在风险的患者(风险评估0至2级)纳入财政奖补范围,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的国家标准落实奖补资金,实施有奖监护。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村(社区)或单位落实监护人。发放“以奖代补”范围要扩大到西夏区户籍以外的居住半年以上在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七、提升医疗救治与服务管理能力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居家患者提供随访与康复指导。进一步完善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双向转诊机制,畅通转诊通道,形成医院-社区无缝衔接,实现“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精神卫生定点医院负责收治急性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无人员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负责为康复期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八、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健全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卫生计生部门与公安、综治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其他部门间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患者基础信息采集与分类管理,每季度随访时按要求进行危险性评估,并立即向公安、综治部门推送信息。着力加强对流动人口患者的动态监测,强化区域协作,推进信息共享与交换,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救助和管控。各相关机构应保护患者及其监护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九、建立完善领导协调机制
各镇(街道)分别成立由卫生计生、综治、扶贫、经发、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精神卫生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由精神卫生管理干部、基层医务人员、综治干部、民警、民政干事、社会保障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等组成的精神综合管理小组,落实监护责任。村(社区)成立由两委成员、网格员、社区民警、基层医务人员、民政干事、助残员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实行患者社区管理网格化分片包干,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困难。各镇(街道)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梳理在综合协调、患者筛查与随访治疗、患者监测预警与服务管理、监护责任落实,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综治、卫计、民政、人社和残联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工作落实。镇(街)要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查、收、管、治”四个重点环节的具体任务,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做好上下联动和各个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切实做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
十、强化督导考核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因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监管不落实、救治救助不及时,导致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恶性案事件的地区和单位,由综治部门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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