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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综执﹝直属一﹞罚决字﹝2022﹞第006号】

发布日期: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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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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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银西综执﹝直属一﹞罚决字﹝2022﹞第00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之规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0年4月,你(单位)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绿地建设审批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擅自将西夏区镇北堡镇110国道昊苑村路口2865平方米林地占用并建设成为道路、凉亭、公厕、停车场等,且在收到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予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

1.限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1日前将擅自占用的2865平方米林地恢复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28650元(大写:贰万捌仟陆佰伍拾元整)。

2.865

2022-11-14

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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