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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夏区浙江商城“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发布日期: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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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月221040分许,银川亚之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夏区浙江商城亮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名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从四楼作业平台处坠落至地面,造成重伤,经自治区人民医院西夏分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发生后,西夏区政府副区长张杰迅速组织安监局、建设交通局、公安分局、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西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西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西夏区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分局、建设交通、工会、人社局、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西夏区浙江商城“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和问询了相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工程单位:银川亚之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毅。经营范围:家政服务;清洗服务;石材养护及翻新;照明亮化器材的修理及维护;建材(不含木材)、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127号楼。

  工程名称:西夏区同心南街街道亮化工程。

  工程地点: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南街(北京路-怀远路)全长600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7月221040分许,西夏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银川市安监局。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临时工,住址:宁夏海原县西安镇西安行政村北坝自然村号,身份证号:64222219******0810。 

  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银川亚之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施工人员王某某,在承建银川裕华工程有限公司的西夏区浙江商城亮化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系安全带,导致从四楼作业平台处坠落至地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银川亚之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工程现场安全监管不严、管理混乱,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按亮化安装施工相关规范要求,对高处作业实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对高处作业,没有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银川裕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苏旭东,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公司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致使施工人员违规违章等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董道洋,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做到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问题时,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不到位,是导致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三)事故的性质

  经过调查分析认定,西夏区浙江商城“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派遣使用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王某某,银川亚之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在施工过程中,未系安全带,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高处亮化安装作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鉴于王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银川亚之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工程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白毅,银川亚之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10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苏旭东,银川裕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董道洋,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王建鑫,银川亚之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工程现场安全员,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所有行政处罚共计218800元,由银川亚之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上缴至财政指定账户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确保工程施工的生产安全,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特提出如下措施。

  银川亚之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银川裕华工程有限公司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是要立即组织开展对工程进行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尤其对高处作业过程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二是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三是要加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四是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岗定位,确保安全生产体系有效运转;五是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施工程序,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西夏区浙江商城

  “7·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78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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