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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燃煤污染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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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燃煤污染控制,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宁党办〔2016〕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市区燃煤污染整治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一)东至东环城高速,南至南环城高速,北至沈阳路及其延伸线(向东延伸至东环城高速,向西延伸至西环城高速),西至西环城高速;

  (二)四条环城高速两侧200米范围区域。

  二、禁燃区内亲水北大街以东,正源北街以西,北京中路以北,沈阳中路以南的合围区域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要求,即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和不符合要求的生物质燃料。上述区域外,禁燃区内其它区域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要求,即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2%,兰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燃料煤。

  三、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要求的区域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2018年10月30日前必须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轻质柴油、电或其它清洁能源。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要求的区域,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燃用符合要求的燃料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高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止销售、燃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料。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规定期满后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拆除高污染燃用设施或者没收高污染燃料。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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