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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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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 市辖区环城高速路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市辖区环城高速路以外,可由县(市)区设立集中燃放区,并组织城管、消防、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做好喷雾降尘、防火和清扫保洁工作;属于人员密集区域的,不得燃放易引发火灾和造成人身伤害的礼花、火箭、窜天猴、二踢脚等飞行方向不稳定的烟花爆竹。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市辖三区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具体是:兴庆区鲜花港停车场、掌政镇典农公园广场、月牙湖滨河家园广场,金凤区丰登镇原永丰二队、丰登镇联丰四队(原丰登中学东侧)、通达南街迎宾广场,西夏区镇北堡镇镇苏路与振兴路东南角、西夏广场。

  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上述指定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印发、张贴本《通告》等宣传材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四、倡导环城高速路以外的市民和单位,在节庆、庆典活动中少放、不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弘扬平安、祥和、节俭的节日传统,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广大市民有权向小区物业、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城管及辖区相关部门举报违犯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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