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补助标准
每人400元,集中缴费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每人每年全额补助400元,个人不缴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定额补助320元,个人缴费8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定额补助280元,个人缴费120元;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每人每年定额补助180元,个人缴费220元。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允许我区特殊困难群体、2025年的退役军人、新入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刑满释放人员动态参保,缴纳全年费用后,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一)基本医保
1、门诊统筹。居民普通门诊保障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为6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报销比例为70%。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80元(含一般诊疗费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2、门诊慢特病。加大门诊慢特病保障力度,将银屑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肺动脉高压、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孤独症新增调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达到40种,最高支付限额按病种确定。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除肾透析、苯丙酮尿症外,其他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确定为60%。
3、住院结算。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承担。除按病种付费、国家谈判药及其仿制药、参照谈判药品管理的药品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外,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疗机构、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含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为90%、87%、75%、55%。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原标准的70%计算。
(二)大病保险
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72元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另外缴费。待遇标准:起付标准为:银川市10000元,城乡参保居民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按规定的医疗费用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在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起付线降低至3千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三)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的范围:具有西夏区户籍的下列困难人员(以下简称救助对象),可以获得医疗救助:(一)特困人员;(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五)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七)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九)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并会同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进行身份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身份认定。
3、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三、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水平。
(1)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分别按照100%、80%的比例给予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累计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给予70%的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1万元。低保边缘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特殊身份人员就诊医院一站式结算,“无需单另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认定程序进行)
(2)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剩余合规费用,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对规范转诊、年度累计剩余合规费用仍超过3千元及以上的救助对象,按照7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就诊医院一站式结算,“无需单另申请”)
(3)已脱贫人口和纳入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中发生高额费用的大病患者,年度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合规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人员确定为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对象。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年度累计超过5千元起付线及以上的剩余合规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进入“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的救助对象即时结算,无法进入“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的救助对象实行依申请救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