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夏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西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西夏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有关规定,探索和创新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模式,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我区精神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21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219号)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探索符合辖区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深入推进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为平安西夏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按照《银川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辖区探索和创新精神卫生工作模式,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规范的基本医疗、康复和心理健康服务,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二)具体目标
1、成立综合管理小组:辖区各镇、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综治、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为主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2、加强患者管理和治疗。管理率和治疗率分别达到75%和65%;病情不稳定患者接受个案管理服务的比例达到9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2015年年底患者检出率达到3.3‰,2016年年底患者检出率达到3.4‰,2017年年底患者检出率达到3.5‰。
3、依托宁安医院建立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体系,形成医院-社区相衔接的康复服务模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覆盖率达到30%;居家患者社区康复参与率逐步提高。
4、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等政策衔接与服务对接,发挥整合效应,使得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平均自付比例不断降低。确诊服药患者免费发药实现全覆盖,每年开展四次免费化验检查。
5、加强辖区精神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在项目工作实施期间,由疾控中心聘用3名工作人员负责精神卫生专项工作,承担辖区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聘用费用由试点专项经费支付6.6万元/人/年。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专/兼职精防人员,至少有1名经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全科医师。
6、建由辖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防管理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工作者和社区民警等组成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使我区县、乡、村(社区)三级精防机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加大,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障碍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80%、70%。
7、依托辖区宁安医院及大中专院校资源,建立2所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到2017年底,辖区重大突发事件心理援助覆盖率达到100%。
8、成立社会志愿组织或队伍,吸引专业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试点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精神卫生法》,完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管理组织,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立精神卫生防治的长效经费投入机制,巩固三级精防服务网络,为精防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组织机构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编办、卫计、民政、教育、人社、经发、司法、财政、公安、老龄办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加强试点建设的组织协调,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夯实多部门联动机制,同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成立试点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成立由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二)部门职责
综治办: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并将救治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的考核,同时建立通报制度。
卫生计生局: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监测预警工作;健全三级管理治疗网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治疗康复管理,及时落实纳入管理的贫困患者规范使用安全经济、疗效好、副作用小的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提高治疗效果;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管理,督促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为贫困患者制定诊疗方案,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患者病有所医。
民政局:落实城市“流浪乞讨”、“三无”和农村“五保”等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救助,进一步完善贫困和流动有肇事肇祸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相关医疗救助。
残联:全面开展精神残疾康复提升工作,做好精神残疾患者的残疾人证核发工作,落实持证精神残疾人救助政策,维护精神残疾患者的合法权益。
公安分局:负责接处警中涉及有危险性或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对依法应当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其监护人有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情形的,协助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或由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治愈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配合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协助街道(乡镇)开展个案管理。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共享。
教育局:牵头开展辖区各校精神卫生健康促进工作,在1500人以上的中学和3000人以上的大中专院校建立固定的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站),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
财政局: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服务和庇护服务的必要支出和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医疗期间所欠费用的补偿;完善精神专科医院财政投入和补偿政策,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正常开展。
人社局:进一步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门诊大病管理。
宣传部:加强有关精神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积极营造消除偏见、维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规范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准确,减少负面影响。
经发局:将精神卫生纳入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精神卫生体系建设,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础设施,促进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政务服务中心: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推进辖区精神卫生体系建设。
司法局:落实社区矫正和保外就医人员中贫困或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对保外就医中贫困或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基层司法所应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将其纳入居住地社区管理,并落实其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
编办: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列入县级急需紧缺引进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编制给予支持。
工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康复期精神病患者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冬送温暖、夏送清凉、春送岗位服务。
共青团:负责招募精神卫生志愿者、组织各级各类团组织开展活动。
妇联:维护女性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老龄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65岁以上老年精神病患者办理优待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组织及联席会议制度,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病情不稳定患者实施个案管理;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康复、救助、帮扶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医疗等社会保险。
四、主要任务与工作要求
(一)健全和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1、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和民生工程。
2、在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建立以卫计、综治、公安、民政、残联等为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负责制订辖区内患者管理流程、落实管理责任,每季度召开1次工作例会。
3、健全精神卫生工作管理网络。建立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成的三级精防管理网络。
(二)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1、在辖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及大中专院校建成2所心理健康辅导中心。
(1)依托辖区高校教育资源,在辖区高校至少建立1所心理健康辅导中心,为辖区大中专院校学生开展心理健康辅导。
(2)依托宁安医院建立辖区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的心理健康服务。
2、打造心理健康教育基地。依托宁安医院专业技术优势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基地,为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及心理干预人员开展培训及技术指导。
3、在辖区1500人以上的中学和3000人以上的大中专院校建立固定的心理健康辅导站,充分发挥心理辅导的功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
(三)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流程,创新社区管理服务模式,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网格化管理,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高危患者实行个案化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切实提高管理服务质量,防范重大肇事肇祸事件发生。
1、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筛查管理。各乡镇、街道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要充分利用各级公安、卫生计生、残联、民政等部门提供的线索信息,每年组织开展辖区常住人口中严重精神障碍或疑似患者的筛查、诊断复核和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加大精神卫生科普和政策宣传,减少社会歧视和患者的病耻感,鼓励患者主动就医,提高患者检出率;利用各部门优惠政策,对纳入社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吸引其他确诊患者及家属资源加入社区管理,提高患者的管理率和治疗率。
2、完善精神卫生监测预警工作。健全卫生计生、公安部门间常态化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掌握辖区内有危险行为及倾向患者的动态信息,健全精神疾病监测网络,完善严重精神障碍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社区网格化管理,由辖区派出所、精防医生、居(村)委会、监护人共同落实有危险行为及倾向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责任,防范和降低肇事肇祸行为发生。
3、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流程。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险性或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及时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接报后,应立即依法处置,将其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经鉴定属于严重精神障碍的,由监护人签订自愿接受治疗协议书后进行住院治疗;对非户籍人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地有近亲属的,责令其监护人、家属加以看管和治疗;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基层派出所出具证明送至民政部门所属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其监护人、家属送医院诊治,拒不送往医院诊治的,其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定点医院要组织精神执业医生进行诊断,确认是严重精神障碍或需要住院治疗的,实施住院治疗。肇事人或其家属对诊断结果提出异议的,可向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具体行为包括:(1)行凶、殴打他人致伤的;(2)侮辱他人的;(3)损毁公私财物的;(4)妨害交通安全的;(5)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治安的。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病情尚未缓解、稳定的,监护人或家属不应办理出院手续。病情已缓解、稳定,达到出院标准的,由医院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办理出院手续,相关信息报送辖区公安部门及社区精防机构,并通报市级公安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要纳入镇(街道)、村(社区)统一管理,实行定期随访、动态监测、康复治疗。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医院、社区双向转诊机制。专科医院每报一例新发确诊患者及下转一例出院患者,社区应及时建档,做好随访管理,发现病情波动,及时上转专科医院,实现患者的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管理。
5、深化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对病情不稳定和曾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通过家庭医生团队与患者或监护人签约,开展个案管理。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公共卫生医生和社区护士为骨干,选配若干健康管理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以团队方式提供服务,使患者得到持续有效治疗,恢复生活和劳动能力,提高社区患者管理的稳定率。
(四)建立医疗与康复相结合的全程服务模式
1、完善精神卫生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可及性。建立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协同配合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网络。建立市、县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间以及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双向转诊机制。专业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实行专业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片包干指导责任制,实现专科医师与社区精防人员的服务衔接。
2、专业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由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组建的多功能服务团队。心理治疗师应用认知行为治疗等技术开展心理行为问题治疗;康复师为患者提供服药管理、基本生活技能等康复训练;社会工作者负责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出院后的转介安置,寻求各种社会资源为患者提供支持。
3、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实施个案管理。个案管理团队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护士、全科医师和基层人员(居/村民委会干部、民政专干、民警、助残员、网格员、志愿者等)组成,有条件地区可引入心理治疗师、康复师和社会工作者。个案管理团队在精神科医师指导下制订个案管理计划,及时评估患者现况、确定康复目标、明确团队成员职责并检查进度。
(五)建立完善的精神障碍康复体系
充分整合现有康复资源,多种渠道筹资,建立形式多样、服务人员多样化的精神障碍康复体系。每周1次为出院后患者和居家药物维持治疗患者提供康复活动场所,开展工疗、农疗、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健康管理、乡镇(街道)生活、工作、就业技能等训练。具体有:
1、在西夏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具有固定场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康复,每周1次为出院后患者和居家药物维持治疗患者提供康复活动场所,开展工疗、农疗、自我照料、家居生活、人际交往、健康管理、镇(街道)生活、工作、就业技能等训练。社区康复机构要在专业机构指导下,为接受康复服务的患者进行入组评估,制订适宜的康复训练计划,并督促实施。
2、推动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建设,政府主导,民政、残联、街道共同参与,建设精神康复站,由辖区社工、精防医生和志愿者为出院后病情稳定的居家治疗患者提供病情监测和康复训练。政府以购买服务或税收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扶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精神残疾社区康复服务。建立含有精神卫生服务业务的社区精神康复机构,除完成社区的一般职能外,设立精神卫生防治宣传和咨询中心,青少年和老年精神心理中心,对出院患者和居家患者进行日间康复、门诊治疗等业务,到2017年,社区精神康复机构覆盖率达30%以上。
3、全面实施严重精神障碍社区康复项目。每年组织开展基层精防医生康复技能培训和训练。开展对患者和家属包括症状自我监控、药物自我管理、社区技能训练等康复技能培训,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
4、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及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宁综治办〔2016〕13号)精神,通过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引导监护人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一个看护管理年度补贴金额为1200元(平均每月100元)。
(六)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
1、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及职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等有效衔接,创新服务方式,实现医保、医疗救助费用及时结算。
2、加大对生活困难的患者的救助力度,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将低保和临时救助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全部资助参保,并对其中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
3、畅通曾经有过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依法落实各相关部门责任,多途径解决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的患者收治问题,确保实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
4、完善退役军人精神障碍患者优抚制度和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安置制度。切实保障退役军人、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妥善救治和安置。
5、依托自治区宁安医院,对辖区确诊需服药的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管理,实现患者免费发药全覆盖,做到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对免费服药的患者在辖区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朔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开展四次的免费化验检查。
(七)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力度,逐步健全和完善多功能服务团队;为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医务人员、个案管理员、村(居)委会干部、公安干警提供进修培训和业务交流机会,强化临床知识技能、心理治疗、康复、社会工作和人文社会科学等知识培训,每人每年至少1次。
2、通过政策和制度创新,探索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要定岗、定责、定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吸引人才、稳定队伍。
3、在项目工作实施期间,由疾控中心聘用3名工作人员负责精神卫生专项工作,承担辖区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聘用费用由试点专项经费支付6.6万元/人/年
(八)加强精神卫生健康促进
1、制订本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计划。依托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组织等,采用多种宣传手段,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减少大众对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认识误区。
2、依托宁安医院为辖区提供心理卫生服务。建立心理学课堂,每年开展2次讲座,努力提高知晓率。
(九)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试点工作
建立社会组织和队伍,利用民康医院的志愿者和宁夏医科大学的相关专业学生,发展成我区的社工组织,带动我区精神专科医院社工发展,形成一支专业的社工队伍。
(十)建立健全管理组织
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具体负责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基层网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共同抓好工作和责任落实。
(十一)加大经费投入和管理
西夏区政府将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投入,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综合管理试点项目建设予以相应的配套经费。财政局要按1:0.5提供配套经费。资金使用中要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强化技术保障
西夏区疾控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业务培训和资料审核等工作。依托基层精防服务网络,扎实开展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
(十三)开展督导
试点工作办公室将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西夏区政府和银川市卫生计生委,同时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对辖区试点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