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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银川市西夏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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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起草了《银川市西夏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在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6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邮件寄至: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收),邮编:750021,地址: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北街655号;电子邮件发至:xxqlwb@163.com;

请在传真首页注明“银川市西夏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传真:0951—3069564。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告。

附件:《银川市西夏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西夏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范围

(一)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设施农业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种植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温棚看护房、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辅助生产必需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机农具存放场所、农业灌溉设施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水产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畜禽圈舍、养殖池、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辅助生产必需的饲料存储、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机农具存放场所和管理用房等用地。

(二)非设施农业用地。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集中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田头市场;屠宰和肉类加工存储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对外经营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展销、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

二、科学合理布局

(一)坚持规划统筹引领。鼓励各镇(街道办事处)编制种植、养殖等农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充分衔接,安排农业产业发展空间,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林地、草地的设施农业,必须先行办理使用林地、草地相关审批手续。严格落实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动物防疫条件等;严格执行《宁夏兴办动物养殖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二)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影响耕作层的,尽量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其中:

1.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2.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充分进行选址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须等质等量落实补划。

3.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鼓励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生产中互相联合,或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在符合规模化养殖行业标准、建筑安全、生物安全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根据发展需要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合理确定规模

(一)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按照种植、养殖规模核定,其中规模化种植、养殖等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温棚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按照农村道路管理的场区道路,宽度不得超过8米。

(二)辅助设施。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5%,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5亩以内。其中,农业灌溉设施中按照农用地管理的蓄水池(蓄水量<10万立方米),参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用地规模不计算在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内;涉及占用耕地的,须落实占补平衡;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同步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占补平衡。

2.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5亩以内。

3.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应控制在10亩以内。

对未纳入上述分类的新兴设施农业类型,由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会同西夏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实际设施农业用途实际予以确定;对设施农业辅助设施用地确因实际生产需要,须在以上比例和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由西夏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核定的用地需求,按照“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确定用地规模。

四、规范备案管理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制定建设方案,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踏勘、核实用地情况并初审同意后,初步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由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应包含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其中,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

(二)依规申请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主要审核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提交的经营主体资格(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信息)、用地协议、建设方案(规划总平面图)、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用途、用地规模等,审核无误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进行实地踏勘,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符合规定的,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不得动工建设,应书面告知补充或督促纠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用途、规模等发生变更以及备案超期的,须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申请备案,重新备案参照上述流程进行。对农民房前屋后建设的少量养殖设施用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日常监管,并将登记管理情况报备至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

(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时,对符合规定确需破坏耕作层、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向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出申请。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踏勘,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认定,并出具是否同意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未经同意的,不予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占用的,方可动工建设;西夏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有关信息通过全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逐级上报。

(四)信息上图入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向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报备。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的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勘测定界成果等,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分别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上图入库信息及坐标必须与设施农业用地实地相一致,作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审核依据。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

国有农(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国有农(林)场负责与设施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用地协议,依规备案。上图入库和用地审核要求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加强用地监管

(一)严格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扩大用地规模,不得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非农经营,不得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大面积硬化广场。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设施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原地类为耕地的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原则复垦为耕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实施,确保复垦义务切实履行到位;复耕复垦等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经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联合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二)明确责任分工。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各镇、街道办事处、农(林)场管理单位、村委会、社区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进行明确分工。

1.各村委会、社区职责

①负责受理申请人设施农用地申请材料,并对完整性进行把关审核确认,主要查验取得用地的手续是否合法,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是否超出用地协议终止期限。

②负责设施农用地土地协议签订和监督工作,核实设施农用地主体、使用时间、土地用途等相关情况。

③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防止设施农用地改作他用。

2.各镇、街道、农、林场职责

①负责对申请人设施农用地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把关审核,主要查验取得用地的手续是否合法,设施农用地使用截止期限是否超出用地协议终止期限。

②负责设施农用地现场踏勘的组织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进行实地踏勘,核实设施农用地用途及土地性质等相关情况。

③负责制作发放《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公告》、《设施农用地批准书》,将备案结果报至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进行上图入库,并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防止设施农用地改作他用。

3.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职责

①在现场踏勘过程中,对设施农用用途、是否符合行业规定、是否超出规定的设施农用地使用面积和规模、农用地和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设施农用地具体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备案要求等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

②负责根据《宁夏兴办动物养殖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对养殖类设施农用地中涉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手续。

③负责汇总全区年度设施农用地经营情况,统计分析设施农用地种(养)殖规模、产值等情况,并形成报告。

4.西夏区自然资源局职责

①在现场踏勘过程中,对设施农用拟使用土地地类现状、土地用途管制情况、规划情况、农用地和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水源地等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

②负责将各镇、街道、农、林场设施农用地备案结果通过全国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系统进行上图入库,并开展在线监管。

③负责汇总全区年度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统计分析设施农用地新增、到期、监管动态等情况,并形成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维护农民权益。始终坚持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拓展农民生产经营空间、助推农民增产增收的作用,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设施农业的,不得损害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必须征得承包经营者同意,未签订流转合同、未足额支付流转费用的,项目不得强行实施。坚决杜绝工作简单粗暴、强行占地建设、违背农民意愿行为。

(四)强化联动监管。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强化协调配合,合力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在选址、签订协议、备案等全过程指导用地审查、产业政策核定等事项。其中,自然资源局要强化用地监管,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耕地保护监测监管范围;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加强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准入审核、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生产经营行为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和标准的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要强化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全程跟踪掌握设施农业用地动态。

(五)加强执法考核。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不合理闲置浪费土地,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等不符合规定的用地行为,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监管等情况,纳入年度西夏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六)做好政策衔接。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宣传,引导设施农业依法依规利用土地。对历年来已建成的设施农业用地,各地要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已经建成且符合现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按要求及时完善备案手续;已建成且不符合现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由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提出整改方案,整改到位后,按要求及时完善审批或备案手续,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16日,有效期5年。

       附件:1西夏区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流程

       2西夏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3银川市西夏区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4设施建设方案

       5银川市西夏区设施农用地项目现场踏勘意见

       6宁夏回族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7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8设施农业项目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

       9项目宗地图

       10农业设施宗地图

       11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公告

       12设施农用地批准书

       13银川市西夏区 镇(街道、农、林场) 年 月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表

       14西夏区零散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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