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5-120/2017-31769 | 文号 | 银西安委办发〔2017〕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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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9-23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安全生产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西夏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庆节、中秋节及党的十九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西夏区委、政府决定组织有关部门于2017年9月23日-2017年9月30日,对西夏区所有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办学行为和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集中专项检查行动。本次专项检查将采取自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张 杰 西夏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侯自强 西夏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张 冰 西夏区教育局局长
戴凤琴 西夏区卫计局局长
樊荣春 西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白月东 西夏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队长
陈 钢 西夏区安监局局长
陈 岩 西夏区消防大队队长
聂宏强 西夏区城管局副局长
孙 羽 镇北堡镇镇长
周德强 兴泾镇镇长
刘翠华 宁华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尹志刚 文昌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玮华 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海霞 朔方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晓凤 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世宏 西花园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罗继龙 怀远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是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对无证经营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分类治理。对达到规定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通过整改能达到办学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补办审批手续;对达不到办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予以清理。
二是招生及教育管理。重点检查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是否存在欺骗、误导学生(家长)以及违规承诺的行为。民办培训机构是否与受教育者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是收费退费管理。重点检查民办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进行了公示,是否使用了国家规定的统一的收费票据,是否按合约规定收、退费。
四是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培训机构安全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安全工作是否落实到人;校舍是否安全;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住宿管理是否规范;餐饮厨房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食品采购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是否建立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整治行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五是教师聘用情况。检查民办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学历要求,具备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是否与所聘用教师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和合法权益。培训机构是否聘用学校公办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等内容。
三、总体要求
1、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由教育局牵头负责,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迅速开展本次专项检查行动,全面排查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办学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加强办学机构安全用电、用火等的安全教育相关工作,积极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西夏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各培训机构要针对自身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
3、各培训机构办学地址、法人代表、培训范围有变化的要及时上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法人代表、扩大培训范围。
4、对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管理不够规范的培训机构给予为期三个月的整改处理(自发文之日起),经整顿无效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取消其办学资格。
5、对一年以上未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给予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理。自通报之日起不得招生,并及时到民政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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