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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3585363623N/2022-00034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安全生产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9·18”事故 举报调查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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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9日,西夏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银安办发〔2021〕60号)文件,要求核查2017年9月18日,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9.18事故相关情况。我局高度重视督办件,立即向西夏区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纪委监委、检察、工会、公安、人社、交警二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9·18”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并走访询问相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了初步认定,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查,2017年1月1日,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甲方)与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南采区及低碱区石灰开采补充合同,合同编号NXSM-WT-03-2016-031(01),工程范围为南采区及低碱区石灰石的爆破开采(包括削顶、开拓、采准及落矿之穿孔、爆破等所有作业内容)、石灰石的装车运输(分别运输到3#、4#破碎站),工程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终止,工程内容包括穿孔、爆破、装车、拉运等,并约定乙方需严格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完全承担由于自身原告造成的甲方设备损坏、人身安全事故及第三方的损失等事故责任及相应费用,负责对作业场地及矿运道路的维修、维护、保养及洒水降尘。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马水泥)的采矿证已于2017年8月20日到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8月21日向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宁国土资源停采字〔2017〕6号),该通知书告知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持有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门沟石灰石矿山采矿许可证(证号:C6400002009057120019132)已于2017年8月20日到期,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立即停止矿山开采活动,如不停止,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你公司全责承担。赛马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下称天宏爆破)下发矿山分厂工作联系单,该联系单载明要求天宏爆破于2017年8月20日起,停止南采区的边坡治理作业,开工时间另行通知。

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4.2.1规定:采矿(运输、洒水)车辆在设备物资管理部统一领导下各项目经理自行管理,以确保车辆安全营运与配置要求;第4.2.3规定:项目部应根据生产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项目部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项目部。第4.2.6规定:项目部根据生产运营需要,及时安排车辆出车,对需要出车的车辆应填写《车辆运行记录》。

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管理制度》4.1.4规定:驾驶员未经项目部许可,私自驾驶车辆作业或未按指定工作区域和路线作业,产生任何后果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人员负担。

张某是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初招聘的司机,其持有B1D车辆驾驶证,其主要职责是驾驶厂区内部洒水车辆对作业区至3#、4#破碎站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工作。2017年9月18日当天,天宏爆破处于停产状态,只有现场看护人员1名,当日张某擅自携带车辆钥匙,将停放于项目部开放停车场的洒水车(满水状态)开出,在天宏爆破未要求洒水作业的情况下,违反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私自驾驶洒水车在南采区主矿路(破碎口向上1.5公里处),洒水车不慎驶入路边缓冲带,造成车辆侧翻,司机张某挤压致死。调查中没有查找到当天的出车登记记录。

二、事故单位相关概况

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区满城北街76号。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5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注册资金:壹仟玖佰万圆整。经营范围: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一级(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质灾害环境综合治理与防护施工;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拆迁工程;爆破振动测试;爆破技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金属非金属矿山挖掘施工;工程测量勘查服务;石灰石、石灰石碎屑、电石渣、水泥、粉煤灰、建筑材料的销售;废旧物资的回收与批发;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营业期限: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5041973U。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9月18日11时30分许,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矿山采矿第三方总承包方)司机张某在该公司承包的赛马水泥矿山分场南采区(非作业区)私自驾驶洒水车在主矿路(破碎口向上1.5公里处),通过陡坡路段,车辆驶进路边缓冲带,发生侧翻,张某被车辆挤压。

事故发生后,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王某某立即赶赴现场,安排人员对现场进行封闭,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并拨打110、120、119报警电话,经120赶到现场后确认司机张某当场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善后处置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死者张某,男,身份证号:640382********1319,住址:宁夏灵武农场。

2.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核定为人民币116.5万元。

3.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积极与张某家属沟通,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子女抚养费、父母赡养费、理赔费用等共计116.5万元,并予以全额支付。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司机张某在赛马水泥矿山分厂采矿证逾期,停产状态下,私自驾驶洒水车驶入路边缓冲带,造成车辆侧翻,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9·18”事故,是一起在企业停产停业状态下,因驾驶员违反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擅自驾驶洒水车驶入路边缓冲带,造成车辆侧翻,属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建议:宁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未能严格落实,建立健全安全行车的各项规章制度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和最大限度的减少车辆事故发生,执行力度落实不好,有章不循对事故的先兆没有预测性。

防范措施:一是加大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加强车辆、人员的管理、建立完善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加强公司对停车场(非作业期间对车辆的管理)定期对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二是加大事故路段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加设警示标识标牌。三是加大厂区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抓好厂区内重点时段的巡查检查,对超载、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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