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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3585363623N/2023-00014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2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安全生产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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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1日下午1440分许,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宁夏大学新农科人才培养与创新研究院E-F段工程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1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属地街道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协调涉事企业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为深入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夏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西夏区纪委监委、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建筑行业安全专家及法律顾问,依法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研究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事故工程涉及的宁夏大学新农科人才培养与创新研究院E-F段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宁夏大学朔方校区西南区域,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宁发改社会审发202178号,项目总建筑面积3872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422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计划开工日期2021124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22316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合同工期757,签约合同价4450万元工程项目结构类型框架结构,基础形式筏板基础,建筑高度E段地上6层3035米,F段地上3层13.35米,设计使用年限50年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二级抗震设防为丙类设计,抗震烈度8度。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处于主体施工阶段,6层进行框架柱钢筋绑扎,1层2层进行填充墙砌筑及构造柱支模施工。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施工单位: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411日注册资金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夏进宁,2022年1月10日,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向该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续期),经营期限: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0647578703,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富民巷15号办公楼,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等。

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大学新农科人才培养与创新研究院E-F段实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承包范围为主体工程E-F段(土建及装修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喷淋工程、开水间设备及安装工程、采暖及通风工程、多联机空调、强电工程、弱电工程、电梯、管道抗震支架等施工所有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2021年11月5日,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大学签订了合同协议,合同中承诺承包方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经调查,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宁夏大学新农科人才培养与研究创新院项目E-F标段的施工单位。至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已经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专业承包资质,有效期自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续期);已经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宁)JZ安许证字〔2014〕000915,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自2020年09月13日至2023年09月12日。

2.监理单位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3月7日,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长清,2020年11月2日,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向该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经营期限:20003月7日至2024年7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0683360D,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黄河龙大厦六层综合用房B(12-H)轴,经营范围:其他房屋建筑业、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等。

2021年11月15日,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宁夏大学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明确了监理人及委托人的义务,监理人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经调查,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有效证件)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等

3.建设单位宁夏大学开办资金140913万元,法定代表人彭志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向该单位颁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21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000454000005H,举办单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所:宁夏银川市贺兰山西路489号,业务范围: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中学师资和管理人员、发展地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承担自治区高校、中小学师资培训任务

经调查,宁夏大学基建处是宁夏大学负责建设项目的行政职能部门,对宁夏大学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事故所涉楼层情况

经调查,事故所涉F段临边防护栏杆未完全固定,人员能够搬动,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3.2条相关要求;落地式外脚手架脚手板有探头板现象,且部分脚手板两端未固定,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2.4条相关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81下午1430分,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大学新农科人才培养与创新研究院E-F段工程混凝土班组负责人赵小学开始分配工作。马圈成的工作内容是在F段二楼硬防护层清理垃圾,同班组其他3人在一楼东南角清理垃圾。1440分,4人开始现场工作,赵小学在一楼地面架体下巡视,发现马圈成已经从二楼坠落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同班组人员于14点40分左右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向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及部门进行了电话汇报120急救车到场后,医护人员立即组织抢救,后因伤者马圈成伤势过重,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110到场后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实地勘察和尸表检验,出具了非正常死亡证明,排除他杀。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处置及时;相关部门接报后,均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经评估,此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情况

    马圈成,1968729出生,54岁,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庄浪县赵墩乡杨川村五社29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万元整(小写:¥1210000.00),包括死者丧葬费、死亡抚慰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家属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费用。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综合分析认定:马圈成在清理垃圾工作中,未系挂安全带,从二楼脚手板连接处孔洞坠落地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对F段楼层的临边防护栏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对F段楼层的脚手板铺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导致作业人员易挪动脚手板,形成孔洞且有探头板现象。

2.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不严,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有效排查临边防护及脚手板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相关负责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虽然制定了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向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了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但未能及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未能及时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从业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督促教育不到位,临边防护栏杆和脚手板的安装验收流于形式,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等级

    经调查认定,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责的人员

马圈成,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人员,在清理垃圾工作中未系挂安全带,从二楼坠落,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未能及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未能及时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西夏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2.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临边防护栏杆和脚手板的安装验收流于形式,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建议由西夏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万元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夏进宁,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严格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西夏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林玉芝,女,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大学新农科人才培养与创新研究院E-F段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现场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西夏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寇鹏跃,男,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大学新农科人才培养与创新研究院E-F段工程安全员,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对现场安全设施及人员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现场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西夏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陆少华,男,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大学新农科人才培养与创新研究院E-F段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能及时排查临边防护及脚手板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西夏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一)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认真查找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特别要加强高处作业的管理,施工前严格检查施工人员防护用具的佩戴情况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提升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二)宁夏华磊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施工单位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备安装进行验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切实担负起相关监理职责

  (三)宁夏大学要严格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对发包工程的动态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抓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统一协调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共同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把关,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学习力度,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自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责任。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重点检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建筑施工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真正形成高压严管态势。

                                                  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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