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5-120/2018-00878 | 文号 | 银西安监发〔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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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1-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部门文件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区、市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西夏区安监局派车单》(以下简称《派车单》),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派车单》(出车事由、目的地、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派车单》,不得遗失。局分管领导每月负责对《派车单》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五的中午及下班后,机关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用车和应急执法用车外,其他情况下,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员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辖区相关厂家进行维修;需要到辖区外进行维修的,还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局分管领导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驾驶员负责局车辆年审。
第四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局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费用报销经驾驶员、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单位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西夏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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