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5-120/2020-00017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部门文件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或局属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一)不依法履行法定
职责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执
法的;(三)越权或滥用职权
的;(四)行政执法方式不
合法、不文明的;(五)认为本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六)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对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投诉或举报,首接人员不负责办理的,必须告知并引领其至相关负责人处受理。第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通
过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电话:0951-6851190(
传真)电子邮箱:xxqajj123@163.c
om办公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政府五楼527室
第五条 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第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
报,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对于实名及明确联系方式的举报或者是当事人要求答复的,要在60日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七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
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办公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第九条 投诉举报件的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
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信息。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 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