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585363623N/2023-00098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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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3-07-2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部门文件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室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办公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西党办〔2019〕52号)的规定,西夏区应急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西夏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如下:
一、执法主体
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二、执法人员
西夏区应急管理局现有持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人员8人,详见附件。
三、执法职责
1.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3.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负责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4.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5.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四、执法权限
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仅限于西夏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五、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行政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令)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 653 号令)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三)地方性法规
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
5.《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四)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5.《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6.《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7.《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8.《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19.《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2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六、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相关文件处理单,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司法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1.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④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应
急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
应当及时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6)其他送达方式。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救济途径
1.监督电话:0951-6851190。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电话:0951-2078858。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865号;电话:0951-6377888。
附件: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
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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