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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5-120/2021-00065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2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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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打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战,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依法监管,筑牢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打造银川科创新城,建设“两地四区”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工作目标

监督检查的总体目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要素全面、软件规范、硬件准、工艺先进、生产安全。

监督检查的核心工作: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检查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

计划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行政许可按时办结率达到100%,重大隐患整改督办率达到100%,实现安全监管执法行政诉讼“零起诉”“零败诉”。通过有效监管,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工作任务

依据年度执法计划完成年度执法检查任务,执法计划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完善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年整治专项行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突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执法检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努力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严厉打击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突出事故警示教育及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规定,依法履行相关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把关,严格审核,规范审批。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检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法律法规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65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

《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 24353-2009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五、监督检查计划依据

(一)行政执法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本部门执法人员数量为6人。

本年度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8家,其中重点检查单位18家,一般检查单位20家,安全风险级较大的为化工生产、危险化学品使用、油库及非煤矿山。其分布如下。

(1)化工企业6

(2)油库及管道输送企业5

(3)加油(气)9

(4)非煤矿山6

(5)民爆企业2

(6)机械行业2家

(7)工贸行业6

(8)建材行业1家

(9)城镇燃气1家

辖区内城乡建设、垃圾转运站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在本编制计划内。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2021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46天。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为246天×6人=1476天。

(1)其他执法。实施行政许可、综合监管、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共计636个工作日。

(2)非执法工作。参加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党群活动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共计507个工作日。

(3)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一般检查共计333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分类情况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

(一)重点检查单位及工作日分配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及工作日分配

   七、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派遣劳务人员和实习生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八、监管执法形式内容

(一)现场处理措施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二)行政处罚

在监督检查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采取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

依法依规审核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非生产、使用、运输、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四)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个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要件的,应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四)行政执法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及其作业场所,依法依规及时作出纠正、责令整改、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设备、查封场所等行政处理决定,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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