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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5-100/2017-56964 文号 银西财发〔2017〕66号
发布日期 2017-06-1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西夏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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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2007〕2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38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西夏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继续实行定点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西夏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

  2017年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可在以上6家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一家公司办理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投保事宜。 

  三、保险期限

  本次定点保险期限为3年,自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

  四、优惠比例

  西夏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投保费用均可以享受交强险30%的优惠率,商业险最高56.65%和70%的优惠率(见附件1)。投保险种包括全车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玻璃破损险、交强险等。以上险种,采购人可根据车辆情况选择一项或多项投保。 

  五、服务条款                                            

  定点保险机构应按承诺的优惠费率,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具体承诺详见(附件1: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类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条款)。 

  六、保费结算

  保险费用由投保单位审核后自行与保险公司结算。

  七、有关要求

  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相关责任人,确保公务机动车辆应保尽保。各单位不得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公司进行车辆保险,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违纪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监督和质疑部门

  监督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监督电话:0951-5069347 

  质疑部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质疑电话:0951-6891001 

附件: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入围供应商名单.xls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类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服务条款

   

   

                                                                     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

                                                                       2017年6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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