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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3010093749A/2023-00106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第二批衔接资金、闽宁资金、银川市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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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3〕17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资金预算的通知年闽宁协作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3〕164号)、《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银财指标〔2023〕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分配如下:

一、资金来源

(一)中央第二批资金

2023年5月12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3〕173号),下达我区中央第二批衔接资金191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7万元。

(二)闽宁资金

2023年5月9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资金预算的通知年闽宁协作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3〕164号),下达我区闽宁资金500万元。

(三)银川市资金

2023年5月18日,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银财指标〔2023〕103号),下达我区银川市资金31.8万元,其中富民增收“稳心”实事项目30万元,“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资金1.8万元。

二、资金分配原则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 发改委 民委 林草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宁财(农)发〔2022〕313号)要求,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围绕巩固脱贫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个方面,衔接资金优先保障巩固脱贫成果需求,解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产业发展壮大,强化产业与包括已脱贫人口及监测帮扶对象在内的农户利益联结,支持开展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配套、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项目,统筹推进非贫困村、重点移民村基础设施补短板,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按照要求,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全区整体比重不低于上年度比重。

三、资金分配计划

本次共安排2022年中央第二批衔接资金191万元(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7万元),闽宁资金500万元,银川市资金31.8万元,具体如下:

(一)中央第二批资金

1.安排统战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7万元,统战部按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及任务要求,安排怀远路街道27万元,用于富宁村就业创业帮扶基地项目(二期),安排镇北堡镇80万元,用于镇北堡镇昊苑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村建设项目。

2.安排怀远路街道35万元,用于富宁村村庄规划。

3.安排贺兰山西路街道30万元,用于顾家桥村五队农田基础设施修复工程。

4.安排镇北堡镇19万元,用于《镇北堡镇华西村、团结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修编。

(二)闽宁资金

安排怀远路街道500万元,用于富宁村就业创业帮扶基地项目(二期)。

(三)银川市资金

1.安排三类人员监测帮扶项目30万元(兴泾镇9万元、镇北堡镇8万元、贺兰山西路街道8万元、宁华路街道3万元、怀远路街道2万元)。

2.安排西夏区残联1.8万元,用于“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

以上6个项目共计安排2023年中央第二批衔接资金191万元、闽宁资金500万元、银川市资金31.8万元,全部安排完毕。

四、资金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 发改委 民委 林草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宁财(农)发〔2022〕313号)及国家6部委联合印发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中关于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衔接资金安全。

(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报账制。认真执行衔接资金管理规定,建立财政衔接资金专账,做到衔接资金专账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始终不脱离财政轨道。

(二)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认真落实“三级公开、三级报备”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绩效目标、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乡村两级乡村振兴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信息、资金使用结果和项目绩效目标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主体留存相关公示公告影像资料备查。

(三)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和验收进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支付资金,必须形成实质性支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考核要求,每年4月底衔接资金执行率必须达到30%以上,6月底达到50%以上,9月底达到75%以上,10月底达到85%以上,11月底达到92%以上,12月底达到100%。同时要防止以拨代付,杜绝资金闲置和浪费。

                                                 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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