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5-108/2020-00005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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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01-13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采购招标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财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蔬菜精准水肥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ZB-2019ZC10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太仓戈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建村 邮编:215437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卜立君
授权代表:李红选
被投诉人: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商务大厦18楼
邮编:750004
二、基本情况
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蔬菜精准水肥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SZB-2019ZC104,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19年9月29日由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
2019年10月21日组织开标,拟中标单位为宁夏百合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19年11月7日被投诉人对其质疑进行了答复。
投诉人不满意其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单位所供设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重大偏离(不是计量泵吸肥)被投诉单位仅凭借标书叙述,就判定拟中标设备符合招标参数,不对我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查证。2、中标单位所投设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规定2套EC/PH监测设备,而拟中标设备为单EC/PH监测设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所供设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重大偏离(不是计量泵吸肥)被投诉单位仅凭借标书叙述,就判定拟中标设备符合招标参数,不对我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查证”。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所投设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规定2套EC/PH监测设备,而拟中标设备为单EC/PH监测设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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