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40103MB19704041/2026-00020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热点回应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来源:北京日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操作规程来了
6月5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的办理流程作出规范。规程明确,共济对象包括配偶等8类人群,共济关系解除后尚未使用的额度将自动返还给共济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是指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保缴费。个人“医保钱包”实行虚拟额度管理。
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应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8类人群。
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建立共济关系时,共济人应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事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
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后,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通过医保服务平台解除共济关系时,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
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可使用共济额度进行支付。此外,被共济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使用共济额度支付,且须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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