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3MB19704041/2025-00065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医疗保障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医疗保障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尊敬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切实提升服务效能,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西夏区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对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梳理如下:
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门诊慢特病保障是指参保人员罹患纳入西夏区门诊慢特病种保障范围的疾病或疾病治疗方式,在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
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
1.门诊慢特病支付及最高限额: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除肾透析、苯丙酮尿症外,其他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确定为60%。
2.高血压、糖尿病专项用药保障:高血压、糖尿病在全区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取消500元的起付标准,个人年度累计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在500元以内按政策范围内50%报销,50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全区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年度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因各类政策原因所致“两病”患者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足50%的,按50%报销。
门诊慢特病认定相关规定
1.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门诊大病认定,须到西夏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待遇资格。
2.糖尿病和高血压“两病”病种认定医院: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4.所需材料: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按申请认定病种提供病历材料或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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