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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3MB1970391B/2026-00008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银川市西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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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和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 年银川市西夏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银西政执监发〔20261号)的规定,西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银川市西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

(三)办公地址: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北街655号

(四)联系电话:09518677657

二、行政执法权限及依据

(一)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8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8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2.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3.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依据《烈士褒扬条例》(20249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等情形的处罚。依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7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2.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3.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4.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5.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6.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7.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行政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执法证号

      执法单位

   1

   范时雨

   30010323011

  银川市西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银川市西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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