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40046/2025-00121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2025-12-1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重点工作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西夏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序 号 | 部 门 名 称 | 收 费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性 质 | 服 务 内 容 或 涉 及 事 项 | 收 费 标 准 | 标 准 制 定 方 式 及 部 门 | 政 策 依 据 | 备 注 |
1 | 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部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企业自主选择银行存储,人社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具体如下:(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工资保证金;(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含2个)以上在建工程的,每个项目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工资保证金;(三)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高于2亿元(含2亿元)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上限400万元存储;(四)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社、住建、交通、水利、金融监管局多部门 | 宁人社规字〔2024〕3号 | |
2 | 西夏区税务局 | 西夏区税务局 | 行政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大西煤开采期间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5元计征,除大西煤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含其他煤种)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4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 | |
3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 | 本级 | 直属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处理申请人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信息公开申请 |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供100元,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编制说明
1.部门名称:填写政府部门规范名称
2.收费单位名称:填写“本级”或下属单位名称
3.单位性质:填写“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
4.收费项目:填写服务项目的具体名称,如手续费、课题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检验费、评估费等。
5.收费性质: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6.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填写收费项目对应提供的服务具体内容或涉及事项。
7.收费标准: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区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填写具体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区间、双方协商确定、参见XX 政策文件。
8.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填写“政府制定”或“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需填写制定部门。
9.政策依据:填写收费项目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名称、文号等,包括收费项目设定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如有)。
10.如本部门收费项目由其他部门或单位执收,请在备注栏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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