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5-115/2017-61028 | 文号 | 银西建交函〔201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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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4-2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部门文件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建设交通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西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贵单位《关于请贵局尽快答复有关问题的函》(银西编函〔2017〕9号)文件收悉,经过对我局涉及的相关职权职责进行核查,现将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 “占用城市道路设立集贸审批权”的事项,此项职权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未下放。
2、关于“市政设施类审批②履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或桥涵审批”与我局行政职权权力清单第5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两项行政职权不相对应。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称之为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以及《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48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西夏区建设交通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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