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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4-09-10
来源 西夏区自然资源局 解读单位 西夏区自然资源局

文字解读《西夏区探索建立政府回购机制深入推进 山林权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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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夏区探索建立政府回购机制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制定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1〕6号),确保林木资源价值不受损失,探索建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能够有效化解经营主体经营林业风险,提升金融机构放贷助力发展林草事业的信心,加速资源变资产,以政府保护价兜底回购,实现林权可进可退、流转顺畅,为经营主体提供了一条活树变活钱、资源变资产的有效途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

二、《西夏区探索建立政府回购机制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制定依据

答: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执行“全面推开、压茬推进、重点突破”的改革思路,为探索建立政府回购机制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制定本方案。

三、《西夏区探索建立政府回购机制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答:第一项 主要目标。着眼造林、抚育、管护、利用全周期全链条建设经营,参照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建立政府回购机制,对因资金短缺、生产经营困难、合伙人变化等不能继续投资造林及林业生产经营,有退出意愿的林业经营主体,实行政府回购,适时再向市场主体流转,实现山林权可进可退、流转顺畅,提高绿化效率、加快绿化步伐,推进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造林,增加森林面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社会办林业的格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

第二项 回购程序。执行《西夏区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三项 重点任务。明晰山林权开展不动产登记、确定山林资源交易回购价格、探索出台政府回购基金管理办法、建立政府回购机制、完善市场交易体系。

第四项 组织实施。明确准备阶段、摸底阶段、探索实施阶段、总结推广阶段时间节点。

第五项 保障措施。确定4项保障措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建立监督投诉机制、完善组织体制保障。

三、关于回购范围

答:经营主体在西夏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荒山、荒沙、荒滩、荒地上造林绿化后,形成的有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上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

四、关于确定山林资源交易回购价格

答:核定保护价格开展政府回购,符合政府回购条件的山林资源,由西夏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评估,核算政府回购保护成本。政府回购保护成本按照拟回购山林资源流转经营主体在流转经营期间开展植树造林、林木抚育、生产经营等投入成本的现存价值核减已享受的各类政府补贴及经营收益进行测算。西夏区人民政府按照不超过政府回购保护成本核定政府回购保护价格,经与流转经营主体协商一致后,开展政府回购。

五、关于建立政府回购机制

答:出台《西夏区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购买原则、申请回购经营主体、回购条件、回购价格的确定、回购机制、回购后林木管理等事项,具体事项与《西夏区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对应。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参与山林资源回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联系电话:0951—8772757

原文链接:关于征求《西夏区探索建立政府回购机制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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