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3694317749E/2025-00110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2025-08-2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重点工作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山林权改革 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4号)《自治区财政林下经济补助项目申报指南》规定,规范林下经济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及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西夏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范围及要求
本指南对应自治区财政林下经济补助项目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林下种养基地建设、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品牌建设等领域,扶持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在西夏区内实施的林下经济项目给予财政扶持资金补助。
二、重点支持及补助标准
重点支持林下种养基地建设、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品牌建设等领域,扶持培育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一)财政奖补
自治区财政设立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林下种养基地建设、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品牌培育等。
1.林下种养基地建设
(1)林下种植。利用林地集中连片建设50亩以上中药材、食用菌、花卉、苗木、瓜菜等林下种植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最高补助10万元。
(2)林下养殖。林下养殖鸡、鸭、鹅、兔等禽类,年出栏500只以上的,每只一次性补助3元,最高补助30万元;林下养蜂规模在30箱以上的,每箱一次性补助100元,
(3)示范基地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现代农(林)业全产业链标准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林下产品采集加工
(1)对新认定以经营加工林下经济产品为主的林业产业化国家和自治区农(林)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四星级绿色林产(食)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规模化经营,加工林下食品类产值5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产值给予 5%补贴;年加工其他林下原材料产品5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100元。以上两类林产品加工最高补贴100万元。
3.森林景观利用
(1)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产业:利用林地新发展此类产业,面积100亩以上且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5%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评定的国家森林康养(养生)基地,一次性补贴10万元至2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4.林下经济品牌培育
(1)对新制订林下经济种养殖、产品加工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制订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自治区认定的企业品牌、一次性奖补10万元;自治区认定的产品品牌,一次性奖补5万元;
(3)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贷款贴息
对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诚信涉林企业可享受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三)其他专项支持
支持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等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其他相关项目资金,支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
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等支持林下种植林木良种繁育基地、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种养业良种工程、生态经济林建设等项目实施。
2.争取上级部门对符合现有乡村振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业商贸等政策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
3.争取上级部门加大对林下经济低产低效园区(基地)改造、良种良艺良机补贴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生产需要的种植、养殖、采集和初加工常用机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4.其他补偿补贴。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在流转期内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林下种植、养殖、补植补造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益,拥有经营权再流转、融资担保、合作等权能,依法获得经营性各类补偿补贴。
(四)保险费补贴
将公益林、商品林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森林保险范围,单位保额为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300元/亩,保险费率为公益林2‰、商品林4‰。保费补贴为:(1)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森林产权属于市、县(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2)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县(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五)农业信贷担保
对于符合条件的林下种养业、林下采集加工、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等纳入农业信贷担保范围,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在1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
(六)整合相关资金
加大林下经济投入力度,通过政策、项目、资金等手段统筹整合,合力支持林下经济发展。落实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投入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有关政策。在符合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林下经济发展。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资格
1.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2.申报主体已落实必要的建设条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未发生过破坏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地点位于西夏区辖区内,符合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规划,不破坏林地生态环境。
2.项目实施地点明确,林地使用权或经营权清晰(需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符合银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破坏生态。
3.项目具有明确的建设内容、实施周期、预期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施方案科学可行,技术路线成熟。
4.项目需严格符合本指南“重点支持范围”的要求。
5.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
四、项目申报及管理
(一)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林下经济补助项目并于每年8月申报林下经济补助项目(具体时间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开展自治区财政林下经济补助项目和林业优势特色产业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为准)。将林下经济补助项目资金申报表报西夏区林业和草原局,西夏区林业和草原局现地核实并汇总后报宁夏林权服务与产业发展中心审核,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资金计划和绩效目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银川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及时报宁夏林权服务与产业发展中心备案。
(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需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及立项要求组织实施,西夏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实施跟踪和资金使用管理,定期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完成中期检查和年度验收工作。
(三)绩效管理。西夏区林业和草原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实施预算绩效监控,并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按时向宁夏林权服务与产业发展中心报送上一年度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和自评报告。
涉及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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