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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5-106/2020-00553 文号 银西民字〔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3-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2019 年度西夏区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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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区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西夏区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西夏区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经西夏区审批服务中心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并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

二、时间和程序

参检社会组织应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31日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一)西夏区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接到年检通知后,请登录西夏区政务公开网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根据《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自查。

(二)各社会组织于4月30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参加年检。

(三)各社会组织要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报告书》(一式份)和登记证书副本等资料于5月31日前报送西夏区民政局,逾期不予受理。由西夏区民政局按规定审查年检,做出年检结论。年检期间,西夏区民政局将随时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实地年检。

(四)西夏区民政局将年检结论于8月底前在西夏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列入异常名录。

三、年检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人员和机构变更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工作情况;

(六)对外交流和开展活动情况;

(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情况;

(八)党建活动情况。

(九)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报告书》一式份;

(二)财务报告

1.正常年检单位需提供上年年底银行对账单,资金量较大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现法人任期单位审计报告”。(无财务报表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财务状况说明);

2.一年未参加年检单位需提供经由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未按期参加年检原因说明,并填写书面审查意见(加盖公章),上年年底银行对账单或“现法人任期单位审计报告”(参照1)(无财务报表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财务状况说明);

3.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单位需提供经由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未按期参加年检原因说明以及“现法人任期单位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2019年度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

(五)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准审批表。

五、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不合格”“基本合格”。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9年度遵守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公民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四)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五)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七)社会团体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且未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擅自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九)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该社会组织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十五)未按要求把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写入章程的。

(十六)符合条件但未按照相关要求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的。

六、具体要求

(一)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报告书》要求填写内容,按时上报各种年检材料,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法检查监督。

(二)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中关于“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3年免检,4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免检,3A级的社会组织1年免检”的规定,经自治区民政厅授予3A级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相应的免检,但须在免检期限内上报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并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以及复印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联系人:慕瑞          联系电话:6851005

审核地址:西夏区政府515办公室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银川市西夏区民政局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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