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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3010093909H/2022-00089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西夏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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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地方应用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西夏区采取线下年检的方式正常组织年检。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1年6月30日前经审批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需提交的材料

实行线下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样表,填写内容应如实反映年度活动开展情况。

1.《年检报告书》

1)年检社会组织需提供2021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

2)一年未参加年检的需提供未参加年检情况说明(业务主管单位盖章)、2021年《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和2020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

(3)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需整改激活的,需提供未参加年检情况说明(业务主管单位盖章)、2021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和2020、2019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

2.财务报告及整改报告

(1)年检社会组织需提供2021年年度银行对账单,资金量较大的社会组织需提供审计报告(无财务报表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财务情况说明);

(2)一年未参加年检列入异常名录的,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2020、2021年年度银行对账单,资金量较大的社会组织需提供审计报告(无财务报表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财务情况说明);

(3)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列入异常名录需整改激活的,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未参检年度至2021年底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2021年度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安排;

5.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章程及核准表。

三、年检程序

1.年度检查于3月10日开始,各社会组织认真组织自查于4月29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将《年检报告书》和登记证书副本等资料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至民政局。

3.民政局于7月底前将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告。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四、年检结论

西夏区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2021年度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社会团体年检结论

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作出年检“基本合格”结论:

1)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及其他不符合登记管理要求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督促按时整改的;

(2)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开展活动不经常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及换届后没有及时报备的;

(4)上年度被列入异常名录,按要求进行整改,但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把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写入章程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4)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5)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6)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8)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9)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0)设立分支机构的;

(11)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星级社会组织年检结论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中关于“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3年免检,4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免检,3A级的社会组织1年免检”的规定,对自治区民政厅授予3A级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免检,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但须在免检时限内将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报送至民政局加盖年检印章。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督导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权限及时进行审核,确保如期完成年检工作。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年报工作,依规召开理事会分析总结工作,明确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填报,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

(二)如实填报。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填报年检年报资料,不得漏填漏报,上报的年检资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必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民政部门将对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情况适时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按时完成。各社会组织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于5月31日前报送年检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银川市西夏区民政局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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