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4098U/2025-00084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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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5-07-0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部门文件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养殖场(户)、贩运经纪人、运输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保障西夏区畜牧业生产安全,防范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畜禽调运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制度。出售、运输畜禽前,货主必须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运。严禁调运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畜禽产地检疫申报要求及流程详见附件1。
二、规范运输车辆和承运人备案管理。从事畜禽运输的车辆和承运人,应及时在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进行备案。未备案的车辆和承运人不得从事畜禽运输活动。已备案的运输车辆和承运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动物防疫工作,及时填写消毒台账及运输台账。备案要求及流程详见附件2。
三、加强外省区调入畜禽备案管理。凡是从外省(区)调运动物进入本县区的养殖场(户)、动物贩运经纪人、动物运输单位及个人等,均应及时向我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所在地镇街的农业中心报告备案,做好调运动物的落地报告、隔离观察、补免等工作。详见附件3。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畜禽调运管理工作。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951-8772756)。
附件:1.畜禽产地检疫申报要求及流程
2.畜禽承运车辆及承运人备案要求及流程
3.外省区调入畜禽备案流程
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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