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3010094098U/2025-00267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乡村振兴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战部,兴泾镇、镇北堡镇人民政府,贺兰山西路街道、宁华路街道、怀远路街道办事处:
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已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西夏区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28日
西夏区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4〕589号〕精神,结合我区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及移民致富提升行动重点工作,制定我区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一、资金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4〕589号〕提前下达我区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3523万元,包括2项任务: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3233万元,二是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290万元。
二、资金分配原则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 发改委 民委 林草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宁财(农)发〔2022〕313号〕要求,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围绕巩固脱贫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个方面,衔接资金优先保障巩固脱贫成果需求,解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产业发展壮大,强化产业与包括已脱贫人口及监测帮扶对象在内的农户利益联结,支持开展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配套、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项目,统筹推进非贫困村、重点移民村基础设施补短板,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按照要求,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
三、资金分配计划
本次共安排2024年中央提前下达衔接资金3523万元(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90万元),具体如下:
1.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7万元用于兴泾镇泾华村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安排83万元用于同庄村蔬菜基地建设项目。
2.安排贺兰山西路街道517万元,用于同庄村蔬菜基地建设项目。
3.安排怀远路街道600万元,用于全程机械化玉米烘干及籽粒深加工项目。
4.安排贺兰山西路街道550万元,用于南美白对虾养殖基地建设二期项目。
5.安排镇北堡镇140万元,用于镇北堡镇华西村果蔬深加工产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
6.安排三类人员监测帮扶项目33万元(兴泾镇20万元、镇北堡3万元、贺兰山西路街道4万元、怀远路街道1.5万元、宁华路街道4.5万元)。
7.安排小额信贷贴息52万元(兴泾镇20万元、镇北堡镇10万元、贺兰山西路街道22万元)。
8.安排兴泾镇200万元,用于兴泾镇果蔬市场建设项目。
9.安排兴泾镇209万元,用于奇讯牧业(牧恩牧业)奶制品车间建设项目。
10.安排镇北堡镇12万元,用于镇北堡镇昊苑村村庄规划(2021-2035)项目。
11.安排兴泾镇141万元,用于兴泾镇西干村人居环境改造工程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
12.安排农业农村和水务局680万元,用于西夏区2025年农田灌溉退水沟道治理项目。
13.安排2025年脱贫户及监测户务工奖励项目69万元(兴泾镇20万元、镇北堡8万元、贺兰山西路街道15.8万元、怀远路街道9.2万元、宁华路街道16万元)。
14.安排安排农业农村和水务局30万元,用于2025年脱贫人口实用技能培训项目。
以上14个项目共计安排2025年中央提前下达衔接资金3523 万元(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90万元),全部安排完毕。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库建设。严格落实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农业农村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宁乡振发〔2022〕83号)要求,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未按照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要求纳入管理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项目实施单位对照资金计划制定详实的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于2025年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备案,突出绩效导向,将绩效管理融入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未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申报表的,不予拨付资金,所安排资金将调整使用。
(三)规范项目程序。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严格审核,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可操作性和真实性负责,规范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对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建设类项目,在资金已到位有保障的情况下,要开辟服务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争取最短时间内办结审批手续,提高实施效率,确保建设类项目能及时开展招投标手续,衔接资金执行率能按期达到考核要求。
(四)强化项目跟踪。农水、财政部门要联合纪委组成专班,定期开展对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跟踪监测和检查。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照项目立项审批内容和实施方案严格验收,出具由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报告,确保验收真实规范,同时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做好工程审计结算及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五)强化档案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一项一档”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衔接资金项目档案,包括“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项目库申报资料、项目方案及绩效目标资料、项目审核审批资料、招投标及监理设计资料、项目实施过程资料、项目验收审计以及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同时加强影像资料收集整理,以备各级审计部门查阅。
五、资金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 发改委 民委 林草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宁财(农)发〔2022〕313号〕及国家6部委联合印发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中关于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衔接资金安全。
(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报账制。认真执行衔接资金管理规定,建立财政衔接资金专账,做到衔接资金专账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始终不脱离财政轨道。
(二)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认真落实“三级公开、三级报备”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绩效目标、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乡村两级乡村振兴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信息、资金使用结果和项目绩效目标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主体留存相关公示公告影像资料备查。
(三)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和验收进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支付资金,必须形成实质性支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考核要求,每年4月底衔接资金执行率必须达到30%以上,6月底达到50%以上,9月底达到75%以上,10月底达到85%以上,11月底达到92%以上,12月底除质保金外达到100%。同时要防止以拨代付,杜绝资金闲置和浪费。
(四)建立多方监督监管机制。落实各级资金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资金计划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审计、纪委监委、财政及农水等部门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和随机抽查,建立定期报告及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并落实督促整改项目建设进度慢、资金执行率低、资金使用中违纪违规问题,通报结果报送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纪委监委。
(五)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区市相关文件精神,强化项目建设日常监督作用,坚决杜绝和从严查处挤占挪用、截留贪污、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等违规违纪现象和行为。对滞留、挤占、挪用和超比例结余衔接资金,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衔接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 427 令)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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