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4098U/2025-00099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资金申请政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文件精神,推动西夏区乡村产业发展,促进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持续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根据《西夏区关于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千方百计促进脱贫人口增收的工作方案(2024-2025年)》和《西夏区关于促进低收入组脱贫人口持续稳定增收的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统筹兼顾、分类施策,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帮扶对象内生发展动力,切实加大对重点群体帮扶力度,探索建立“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长效帮扶机制,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人口致富增收,确保实现“两个高于”,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基础,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二、帮扶对象
脱贫人口(脱贫不享受政策户除外)、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带动移民增收致富的各类经营主体等(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三、资金来源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帮扶资金按照使用要求从2025年中央、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银川市巩固脱贫成果资金予以优先安排,并根据资金到位情况,适时实施帮扶项目,兑现帮扶资金。
四、认定时间
所有帮扶项目按照自治区关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四项收入信息采集时间节点要求,统一定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五、到户帮扶项目
(一)种植养殖业帮扶
1.养殖业。在适养区内对饲养存栏牛、羊、家禽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给予养殖奖励,3头(含3头)牛以下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奖励2000元,3头牛以上且养殖达到6个月以上的奖励5000元;10只(含10只)羊以下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奖励1000元,10只羊以上且养殖达到3个月以上的奖励2000元(生猪养殖补助参照羊);家禽(土鸡、鹅、鸭、大雁等)20只以上的奖励400元。以上三项奖励政策重复的,按照“牛+家禽、羊+家禽”两种模式中奖励额度最高的模式进行补助一次,且只补助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400元);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发展牛、羊养殖业的凭牛、羊付款凭证,区内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圈照片等每补栏一头牛给予补助1000元,每补栏一只羊补助200元;支持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收贮全株玉米青贮,对收贮的全株玉米青贮经验收丈量后折合量≥50吨的予以补贴,每吨补助标准不超过50元,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补助资金总额除以验收总量确定补助标准;对种植玉米及其他饲草的,每亩化肥补贴50元。
2.种植业。对发展冷凉蔬菜种植的,按照每亩(净种植面积)购进种苗价格的30%给予补助。对自有或租种日光温室、拱棚1栋以上(含1栋)实际经营种植且实现稳定收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每户每年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对自主新建或者改造日光温室的分别每亩补贴4万元、2万元,新建或者改造全钢架大跨度拱棚的分别每亩补贴2万元、1万元;对在自家、租住或者原有庭院发展果蔬、经果、小拱棚等庭院种植的,达到0.3亩及以上,给予一次性种苗及各类农资补贴500元。
3.食用菌产业。鼓励辖区企业向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赊销菌棒,经镇街、乡村振兴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后补助资金补给企业及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每棒(35cm及以上)补助3元(其中企业每棒补助1.5元,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每棒补助1.5元)。
4.其他产业。对发展园艺、加工业、特色手工业、休闲旅游、生产生活性服务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每户年收入增加2万元以上的,每户每年奖励2000元。
(二)就业创业帮扶
1.就业务工奖励。对实现就业(含临时务工累计时间)3个月以上,务工收入达到1万元(含临时务工累计收入)的家庭奖励1000元;对实现就业6个月(含临时务工累计时间)以上,务工收入达到1.5万元的家庭奖励15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奖励2500元;年度务工收入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奖励3800元。以上补贴每户每年不超过3人享受。
2.自主创业奖励。对利用固定场所自主创业,今年新取得营业执照、正常开业经营3个月以上的,每户奖励3000元;对无经营店面但在农贸市场办理并持有摊位证的自主创业者,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每户奖励2000元。
3.公益性岗位。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第十七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2024年银川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99元,2025年公益岗位人员待遇为1858元/月。
4.交通补贴。对提供3个月以上银行打卡工资流水证明或微信转账截图,经所在镇(街)、村(社区)审核认定并公示后即可给予奖励。其中,跨县、跨省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分别给予200元和800元一次性交通奖励,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400元和1200元一次性交通奖励。
(三)教育帮扶
实施“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对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家庭,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在校生(含顶岗实习人员)的,落实国家“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政策,每户每名在校生春季、秋季学期分别补助2000元。
(四)金融帮扶
1.小额信贷和“富民贷”。对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家庭用于生产经营性发展的提供小额信贷,执行贷款额度5万元(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衔接资金80%贴息的金融帮扶政策。对一般农户持续稳定开展农业相关生产经营的提供“富民贷”,执行最高不超过20万元3年期(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金融帮扶政策。
2.健康保。为防止因病因意外造成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针对已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家庭人口购买“乡村振兴健康保”(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为45元/人,个人自缴15元/人,财政补助30元/人。其他农村居民可自愿自费参保(45元/人),享受同等保险保障。
六、经营主体帮扶项目
(一)就业帮扶车间。对政府认定报自治区备案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辖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近就业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全年吸纳11人至20人、21人至30人、31人至100人、100人以上就业的分别一次性补贴2万元、3万元、6万元、10万元,由帮扶车间提出申请,附工资发放花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户属性、联系电话和签字手印)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其他平台转账记录等支付凭证,村级和镇街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以上政策每个企业仅限享受1次。
(二)乡村工匠培育。对开展师徒传承,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的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设立工作站、工作室、传习所等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认定为国家级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带动脱贫人口15人及以上就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补,对带动脱贫人口传承技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奖补;认定为自治区级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带动脱贫人口10人及以上就业的,按照国家级标准的80%给予奖补;认定为县级乡村工匠工作站,带动脱贫人口5人及以上就业的,按照国家级标准的60%给予奖补。
(三)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和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用工单位需求量大、职业(工种)比较集中、就业方向比较明确的,采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对培训工种单一、培训技术要求高、培训人员较少且分散、不宜集中组织或难以集中组织培训的,可采取“个人直补”方式培训,自选机构并自行垫付培训费,在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12个月内申请补贴的,可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
七、工作要求
各涉农镇街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主体单位,要高度重视、算好细账、精心落实,全力推动辖区各项帮扶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任务要求,明确责任人,指导各村(社区)摸清底数,落实公示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并及时按照“村级初验、镇街复验、资金兑现”落实帮扶措施。要加强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环节的监督,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贪污、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等违规违纪现象和行为。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及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帮扶资金监管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规使用帮扶资金,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帮扶资金性质和用途的,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帮扶方案的解读。人社部门要做好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就业帮扶车间、公岗、乡村工匠培育相关政策的指导。财政部门要做好金融帮扶政策的指导、资金计划下达及拨付。住建、文旅等相关部门做好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名师的培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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