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5-109/2019-00120 | 文号 | 银西人社监罚字〔 2019 〕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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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10-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督查检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银川市西夏区回香楼餐厅:
案由:使用童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投诉登记表、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欠条、考勤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交款(户名: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新市区支行 ;帐号:150**********29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夏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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