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5-109/2020-00125 | 文号 | 银西人社监罚字〔2020〕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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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10-2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督查检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被行政处罚人:宁夏七健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使用童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020年9月3日诉求人马*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称宁夏七健健身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9月4日立案,对该案依法展开调查取证。经查发现诉求人马*(身份证号码6****************8)2020年8月7日入职2020年9月3日离职,其入职时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宁夏七健健身有限公司使用童工。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处罚款伍仟圆整(¥5000)。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办理交款。(户名: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账号150**********29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铁路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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