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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5-109/2021-00103 文号 银西人社监罚字〔2021〕第5号
发布日期 2021-06-2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督查检查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第5号)

发布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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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行政处罚人:银川西夏区个体经营纳家楼羊骨头馆

案由:以保证金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021年5月26日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到银川西夏区个体经营纳家楼羊骨头馆日常巡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收取劳动者财务的违法行为,经查实银川西夏区个体经营纳家楼羊骨头馆以保证金的名义向单**等十名员工以扣款的形式收取劳动者财物。有询问笔录、工资支付表等证据材料。银川西夏区个体经营纳家楼羊骨头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银川西夏区个体经营纳家楼羊骨头馆下列行政处罚:处罚款伍仟圆整(5000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办理交款。(户名: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账号:150001411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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