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40103788210539Y/2025-00127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2025-11-13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热点回应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想申请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应该怎么办理呢?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后经过就业帮扶仍然无法实现就业、且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人社部门将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具体经办机构、申请流程、所需材料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公益性岗位第二次安置期满,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能继续从事公益性岗位直至退休吗?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公益性岗位第二次安置期满后,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2年,可以继续在岗,补贴期限延长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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