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5-210/2018-90348 | 文号 | 银西社保发〔2018〕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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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10-1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西夏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马占豹委员、胡玉琳委员、梅花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西夏区医养结合服务的建议提案收悉。该提案由卫计局、社保局部门承办(民政局配合办理)。社保局在接到委员的建议后,组织人员就做好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指定由梁艳丽负责办理落实。办理过程中,于5月7日约见了委员,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了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办理结束后,告知并征求了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经马秀英和田晓霞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于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30号)及《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人社发〔2011〕514号)文件,已经将老年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内。
目前,老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在自治区内能够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已全部实现了院端“一站式”结算;区外符合即时结算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大病保险也已实现院端联网结算;对于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参保居民,由其携带住院相关材料在我局手工予以一次性报销结算。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城乡居民老年参保人员,除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住院费用报销待遇外,符合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的参保老年人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门诊大病的相关报销政策,每一年度个人承担500元的起付额,500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部分,按照一、二、三档缴费标准,分别按50%、60%、65%的比例进行相应报销,报销额度不超过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对参加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均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即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9500元的,由大病保险资金分段按比例给予补充报销,报销比例最低为55%,上不封顶。
二、对于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扩大报销范围的提案,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实现区级统筹,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由自治区与银川市制定,西夏区社保局作为社保经办机构,仅执行区、市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没有制定政策的权限。西夏区人社局于2018年6月26日向银川市人社局上报《西夏区人社局关于下放部分限二级以上基本医疗药品使用权限的请示》(银西人社发〔2018〕51号),请示部分限二级以上基本医疗药品使用权限能否下放。银川市人社局社会保障科电话回复:“需严格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无法将部分限二级以上基本医疗药品使用权限下放到二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
银川市西夏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联系人:梁艳丽 联系电话:867964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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