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8-05-31
来源 西夏区 解读单位 西夏区

政策解读: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

【打印正文】

字号: [小][大]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17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国家一直未出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支付标准。我区现行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政策是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前制定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策覆盖范围不全。2014年前,政策只覆盖到企业退休人员,在职死亡人员未纳入政策范围;2014年后,只将在职死亡的企业职工纳入享受范围,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死亡人员游离于政策之外。二是未与缴费年限挂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没有与缴费年限挂钩,“多缴多得、长缴长得”激励作用不明显。三是支付标准不统一。2009123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丧葬补助金为死亡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封定标准为14202.75;抚恤金为43683.33元(封定在2007年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201011日以后参保的,丧葬补助金为死亡时上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封定标准为4474元,抚恤金为死亡时上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个月,封定标准为44740;退职人员只发丧葬补助金,没有抚恤金;六十年代精简人员只发2个月的生活费作为抚恤金,没有丧葬补助金。  

  二、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扩大到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在职死亡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是对于已退休人员,继续维持现有已封定标准不变,待国家政策出台后进行合理衔接。二是将退职、六十年代精简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与退休或领取待遇人员一致。三是统一调整在职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保持现发放标准,即按照首次参保时间为20091231日前、后分别给予14202.75元和4474元。抚恤金标准实行与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机制,其中:对20091231日前参保的人员,以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放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对201011日后参保的人员,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2016年以后执行封定的44740元标准),缴费每满1年发放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政策201861日起执行。其中,对参保期间死亡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71日)开始,如尚未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可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扫一扫 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