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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1-08
来源 西夏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解读单位 银川市西夏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制度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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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建立病残津贴制度的政策依据和现实考虑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无法再就业,没有了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只能依靠家庭其他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时又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为有效解决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最大效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在调研论证、测算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病残津贴领取条件和待遇标准

(一)领取条件。一是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三是参保人员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享受病残津贴的首要条件,也是办理病退的关键要素,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都不符合病退条件。设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主要考虑保证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病退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时能顺利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对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可以鼓励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享受病残津贴。

(二)待遇标准。建立病残津贴标准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挂钩机制,初始标准按缴费年限满15年计算,每月计发60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再加发10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均按25年计算。以后年度的病残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确定初始标准的主要依据:一是参考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项指标;二是参考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三是参考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享受病残津贴人员每年领取的病残津贴不低于我区2018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高于我区缴费年限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2018年养老金水平,可以保证其能够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我区原有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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