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105-107/2018-34058 | 文号 | 银西司发〔2018〕59号 |
|---|---|---|---|
| 发布日期 | 2018-06-2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部门文件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机关各办公室、各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西夏区司法局考勤、请销假制度》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夏区司法局考勤、请销假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全局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西夏区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西夏区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按时在考勤机签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实行“每日考勤,公开记载,按月公布,奖金挂钩”的原则。
第二条 实行指纹考勤机考勤制度,每月对考勤系统中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局公布。
第三条 由各司法所所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签到情况说明表》,对各自单位因公外出、开会等不能指纹签到者进行情况说明,每周周五(遇节假日提前至放假前)上报司法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与考勤系统核对形成最终考勤结果。如有利用多录指纹等方式代他人打卡者,代打卡双方当日考勤均按旷工计。
第四条 凡因故不能上班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事由、去向。重返岗位后要及时销假。如遇急事无法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者,必须以电话形式向分管领导、局长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在上班后及时补齐假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假期者,应当及时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章 各类假期具体规定
各类假期须按照相关规定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请、休假审批单》,按照流程请假,经局长审核、人社局审批后方可休假。所有假条(包括一天以内由所长、中心主任审批的事假)必须交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事假。
对因事请假的在职在编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天以内的,由直接领导(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直接领导签字同意后,局长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含十天)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超过十天的,由直接领导、局长签字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审批。
事假不包括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
第六条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个人申请,由直接领导、局长批准后,给予三天婚假。
第七条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直接领导、局长批准后,给予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八条 病假。
1.对因病不能坚持上班的工作人员,由市级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及病历,经单位审查后履行请假手续。
2.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需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30天以上(含30天)60天以内的,报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审批;病假60天以上(含60天)的报西夏区公务员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年休假。
根据《西夏区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依据日常考勤情况,在职在编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享受当年年休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未休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
5.全年累计迟到早退现象超过12次以上的。
第十条 产假、陪产假。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并依法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女职工产前休假的,给予不超过15天的产假(计入法定产假);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女职工,除给予42天产假外,经本人申请,局务会研究同意后,还可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第十一条 哺乳时间。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经本人提出,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单独使用。
第三章 绩效考核奖励、工作性津贴、生活补助的发放
第十二条 在职在编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根据考勤情况,按百分比扣发:
1.当月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绩效考核奖金的30%;旷工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扣发当月绩效考核奖金。
2.每月请事假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奖金的50%;请事假每月累计超过五天(含五天)的,扣发当月绩效考核奖金。
本条“绩效考核奖金”指根据西夏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对西夏区各单位工作进行季度考核后,按月兑现的奖励。
第十三条 工作性津贴的发放:
1.在职在编人员请事假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的30%;请事假超过2个月不足3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的60%;请事假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扣除全部工作性津贴;请事假累计达6个月的立即停发工资和各类奖金,不得参加年度公务员考核,不晋升档次、薪级工资。政策性安置人员事假参照以上程序,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2.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的3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作性津贴的60%;年底不参加考核,不晋升档次、薪级工资,取消各类奖金的发放。纳入公务员绩效考核范围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政策性安置人员病假参照以上程序,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事业单位实习大学生的生活补助,按以下规定发放:
1.旷工一天扣除100元,每月旷工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当月生活补助不予发放;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予以辞退、实习大学生退回就业局。
2.每月请事假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扣除当月生活补助的50%;请事假超过五天(含五天)的,当月生活补助不予发放。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集中安排的各项学习、会议和活动,由综合办公室或机关党支部负责点名或签到,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旷工一天,并在全局范围通报批评。因上级会议、其它工作或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者,应事前向主管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各项学习、会议和活动的,按旷工计入考勤。。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之规定,因工作需要由司法局统一安排加班的,由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适当补休。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司法局办公室进行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参照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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