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9257/2024-00043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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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4-0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社会救助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朔方路街道办事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序号 | 姓名 | 家庭人口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户口类型 | 所在 社区 | 救助原因 | 人均救助金额(元) | 镇街评议救助金额(元) |
1 | 管小建 | 1 | 男 | 54 | 汉 | 非农 | 玫瑰园社区 | 家有1口人,本人54岁,育有一女,29岁,常年在外打工。本人无法外出工作,2023年以来用药及住院总费用共计6271.98元。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倍(660*3*1=1980)。根据本家庭的实际情况合计救助金为6271.98-198*12=3895.98 建议给予本人临时救助金3900元。 | 3900 | 3900 |
2 | 李冬梅 | 2 | 女 | 50 | 汉 | 非农 | 梧桐社区 | 家有两口人,本人50岁,无子女,其丈夫因照顾妻子跟年迈的父母无法外出工作,无收入。今年医药支出医院花费9765.34元,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费4058.48元,医药支出较大,家庭困难。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倍(660*3*2=3960)。由于本人医疗费用共计4058.48元,无其他收入,所以本家庭由街道救助,建议给予救助金4000元。 | 2000 | 4000 |
3 | 管秀红 | 2 | 女 | 57 | 汉 | 非农 | 正茂社区 | 家有2口人,本人57岁,一个儿子已婚。丈夫2023年以来门诊总费用共计16563.81元,个人现金支付7421.66元,生活起居由管秀红照顾,两人均未工作。本人2023年以来门诊总费用共计3066.24元,个人现金支付2982.24元,该家庭总计10403.9元。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人均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倍(660*3*2=3960)。根据本家庭的实际情况合计救助金为10403.9-(198*12*2)=5651.9元,本家庭由街道救助,建议给予救助金5600元。 | 2800 | 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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