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4020U/2025-00198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医疗服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西夏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位孕、产妇及家属:
为了您能顺利办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请您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宁夏<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具的,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2.新生儿姓名可随父姓或随母姓,如需随第三方姓或名字中带有生僻字的,必须户籍部门明确可以入户方可办理。
3.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婴儿母亲不愿或无法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未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
4.《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5.《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6.新生儿丧失亲生父母或新生儿母亲死亡(除在助产机构内分娩后死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申领人不能提供婴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及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的,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一、医疗机构出生(由分娩助产机构办理)
1.首次申请《出生医学证明》,除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外,还需提交: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领证人原则上应是新生儿父亲或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
非婚生育的原则上办理无父亲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随母姓;需添加父亲信息的,须提交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2.新生儿在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由新生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3.婴儿出生1年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除提供首次签发的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二、不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家庭出生的新生儿(由拟落户地的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新生儿在宁夏辖区内不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家庭出生的,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级委托管理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进行申领。申请领取时,应当提交: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亲子关系声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与其父母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依据亲子关系声明及亲子关系鉴定证明,仅填写新生儿父母的信息和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签发人员、签发机构、签发日期等信息。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办理流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予以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出现差错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或打印字迹不清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5.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当事人提供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的;
6.户籍登记机关出具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7.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向原签发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同时交回原证。
申请换发时,签发机构应核实情况并及时换发;申领人除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领证人的书面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亲子关系鉴定证明、户籍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等。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办理流程
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与原证件登载内容相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
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年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补发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并提供:
1.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领证人的书面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户籍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未登记户籍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遗失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西夏区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办证时间
(一)管理机构
西夏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每周二(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2:00,13:30-17:30
咨询电话:0951-3067757/3069337
(二)签发机构
自治区人民医院西夏分院:
每周一、周四 15:00-17:00
咨询电话:0951-2063013
自治区中医医院(中医研究院):
每周二、周五 8:3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951-5600653
自治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每周一、周四 14:30-18:00
咨询电话:0951-3922697
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
1.宁夏鼎实生物司法鉴定所
地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94号
咨询电话:0951-5671492
2.宁夏麦迪康医药卫生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地址:银川兴庆区胜利南街692号5楼
电话:0951-408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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