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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3010093749A/2024-00108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法规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来源:华兴时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我区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发布日期: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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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马 敏) 5月7日,记者获悉,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实施。

《管理办法》共计九章三十二条,分别为总则、岗位设置、安置对象、安置程序、在岗待遇、岗位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附则。

公益性岗位使用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按照“按需设岗、一人一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稳就业、保民生功能。

《管理办法》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公共管理类岗位,细化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城镇公益性岗位为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就业困难”的且能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明确城镇、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意外伤害保险)标准和种类,明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以及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脱贫人口等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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