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749A/2024-00261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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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11-2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政策法规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扎实推进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多措并举、靶向发力,严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知》要求,在以往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基础上,持续深化燃气管道普查,动态更新燃气管道普查成果,确保所有城镇燃气管道全部普查建档,已建立普查系统的要全部录入普查系统;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日常巡检维护制度,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加强燃气管道设施警示标识完好性、规范性检查,及时补充损坏、不符合标准间距等的警示标识。
《通知》提出,建立有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的燃气管道保护专门工作机制,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细化住建、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人防等监管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工作合力。《通知》要求各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等法规标准要求,划定本地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即低压和中低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
“规划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燃气管理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应完整提供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线位至建设单位。具体查询部门或单位,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聚焦初步设计、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细化建设、施工、监理及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及工作程序,明确技术交底、制定保护方案、施工公示、施工过程管控及旁站监理等要求,确保全过程可控。同时强化监管部门与燃气经营企业间信息共享,掌握、跟进涉燃气项目,建立专门台账,明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人,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部门单位。
《通知》明确,充分运用燃气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于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未向燃气经营企业告知项目基本建设情况、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管线保护方案,或施工单位盲目施工、擅自施工,引发燃气管道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涉燃气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责任,从严从重予以查处,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并列入重点管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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